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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伍中七情的相对性

来源:安康中医
摘要:中药配伍七情的提出首见于《神农本草经》,后世医家不断充实、完善,使之成为讨论两味药之间产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临床效应的重要理论,几千年来有效地指导着临床实践。七情中各情的含义本是固定不变的,但具体到药对中,药物之间的七情关系却可能因多种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呈现出相对性。中药配伍七情的含义中药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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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伍七情的提出首见于《神农本草经》,后世医家不断充实、完善,使之成为讨论两味药之间产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临床效应的重要理论,几千年来有效地指导着临床实践。七情中各情的含义本是固定不变的,但具体到药对中,药物之间的七情关系却可能因多种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呈现出相对性。
  中药配伍七情的含义
  中药“七情”,就是前人将单味药的应用同药与药之间的配伍关系总结为七个方面。其中除单行(指用单味药物治病)外,其余六个方面都是指配伍关系。相须指两种以上功效类似的药物配合应用,能明显地增强其原有疗效;相使指在功效方面有某种共性的药物配合应用,而以一种药物为主,另一种药物为辅,能提高主药的疗效;相畏指一种药物的毒性反应或副作用,能被另一种药物减轻或消除;相杀指一种药物能减轻或消除另一种药物的毒性或副作用;相恶指两种药物合用后,能相互牵制而使原有疗效降低甚至丧失;相反指两种药物合用后,能产生毒性或副作用。
  中药配伍七情的临床意义
  弄清中药配伍的七情关系,可以指导临床用药,使之更加安全、增效。现代一般将上述六个方面的配伍关系概括为四项:其一为相须、相使,能使药物产生协同作用增强疗效,临床用药时应当充分利用;其二为相畏、相杀,能减轻或消除药物的毒性或副作用,在应用毒性药物或烈性药物时,必须选用;其三为相恶,由于相互拮抗而减轻或抵消原有疗效,用药时应注意;其四为相反,能使药物产生毒性反应或强烈的副作用,属于配伍禁忌,原则上要避免应用。
  中药配伍七情的相对性
  相须、相使配伍的相对性
  相须、相使的论述在理论上是不够严密的。首先,“类”的划分标准不是惟一的,因为每味药的功效是多方面的,是以药物主要功效或整体功效作为分类标准,还是以配伍所取的药物功效作为划分标准,无明确规定。如干姜与细辛均有温肺化饮的作用,相须为用,为温肺化饮的有名药对,主治肺寒咳喘之证。但细辛的主要作用是解表散寒,主治阳虚外感风寒表证,故归类在解表药中;干姜的主要作用是温中祛寒,主治中焦虚寒证,故归类在温里药中。二药的主要功效或整体功效并不类似,只能说二药具有温肺化饮的共性,又似相使配伍,但二药中以何药为主,何药为辅,难以界定。
  其次,以二药之间是否有主辅关系作为标准,也不能将相须和相使严格区分开来。因为,不仅相使二药存在主辅关系,相须二药之间同样存在主辅关系。在麻黄与桂枝、石膏与知母、附子与干姜、大黄与芒硝等相须药对中,麻黄、石膏、附子、大黄分别在其药对中居于主药地位。性能功效是否相类似,与是否有主辅之分这两点并非相须、相使的本质区别,不能以之作为区分相须、相使的标准。
  相须、相使与相恶配伍的相对性
  药物的作用必须在作用于人体后才能表现出来,即使二药合用后发生的变化是固定不变的,也无法据此确定二药之间的七情关系。二药之间存在什么样的七情关系,只能落实到具体病证才能确定,这是导致二药之间的七情关系相对性的主要因素。由于科学水平的限制,药物之间的七情关系真正弄清楚的不多,以致临床用药只能根据对单味药的认识,认为性能功效相类似或有某种共性的药物使用能提高疗效。如不少有黄芩的名方中常配有黄连、黄柏、大黄三味中的一味至二味,在中药教材中,黄、连、柏三药均属清热燥湿类药,均可清热燥湿、泻火解毒,合用可增强疗效;黄芩与大黄虽不同类,但也存在共性,如教材中的相使配伍多以此为例,认为大黄“釜底抽薪”或提高黄芩清热泻火之效。但根据四川医学院学报1960年报道,在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耗氧量的实验中,用黄芩、黄连、黄柏、大黄四药中的二三味配伍,凡有黄芩者,效果均差,黄芩大黄组更差。除黄芩外的三味药中任何两味药均有显著作用。由此可见,传统的相须、相使也可能不协同增效,反而造成药材的浪费。
  另一方面,二药相恶,既可能两败俱伤,二药的治疗效应就会削弱,也可能只是药物的某方面或几方面的治疗效应减弱或丧失,并非药物的各种治疗效应全部减弱或丧失。如一般教材举例提到生姜恶黄芩,只是黄芩的清肺、清胃功效与生姜的温肺、温胃功效相互拮抗而使各自的治疗效应降低,但生姜还能和中、开胃、止呕,黄芩还能清泄少阳以除热邪,在此类方面,二药并不相恶。
  相畏、相杀与相恶配伍的相对性
  二药相畏或相杀,被减轻或消除的是毒害效应;二药相恶,被削弱或消除的是治疗效应,理论上,二者有所不同,不容混淆。但二药合用后,某方面或几方面作用被削弱或消除,究竟降低的是毒害反应或是治疗效应,即二药间的配伍关系应属相畏、相杀还是相恶,仅从药物的角度是无法判断的,必须落实到患者的具体病证。二药合用后,某方面作用削弱,这对甲病而言,其配伍关系应为相恶;但对乙病而言,可使毒害效应减弱,其配伍关系则为相畏、相杀。如干姜与黄连合用,干姜的温中散寒作用和黄连的清胃泻火作用相拮抗,对于单纯的中焦寒证或热证而言,可使治疗效应降低,所以具有相恶关系。但对于寒热中阻之证,如单用干姜温中散寒,有助热之弊;单用黄连清胃泻热,又于中寒不利;二药合用,相互制约,存利除弊,可使毒害效应降低,其配伍关系应属相畏、相杀。相恶配伍的另一个典型是人参恶莱菔子,若用人参治元气虚脱或脾肺纯虚无邪之证而配伍莱菔子,不但补气效果会降低,而且正气会受到损伤。但对于脾虚食积气滞之证,单用人参益气,则于积滞胀满之证不利;而单用莱菔子消积导滞,对会加重气虚;二药合用则彼此相畏、相杀,相制而相成,有利无弊。故《本草新编》说:“人参得莱菔子,其功更神。”
  相须、相使与相反配伍的相对性
  相须、相使配伍增加的是疗效,临床须充分利用;相反配伍增加的是毒性,原则上为配伍禁忌。但临床辨证错综复杂,如辨证有误差,则本来用来协同增效的相须相使配伍变成了相反配伍。药物配伍后某些方面作用增强,这对甲病而言,可增强治疗效应,其七情关系应为相须或相使;但对乙病而言,可能增加毒性效应,其七情关系则属相反。如石膏与知母为相须为用治疗气分实热证的典型增效药对,若误将气虚发热误辨为阳明经气分实热证,而用白虎汤治疗,使气虚更甚,此时的石膏知母配对则不是相须配伍,而应属相反的配伍关系。
  相反配伍的相对性
  相反配伍如“十八反”、“十九畏”能增加毒性,属配伍禁忌。但十八反、十九畏并非绝对的配伍禁忌,并不意味着配伍后一定会对人体或动物的机体发生剧烈的毒害。只要运用适宜,十八反有可能产生更理想的疗效,“反”意味着异乎寻常或反常。《普济方》、《全国中成药处方集》中含十八反、十九畏药对的内服方剂,多达782个。现代一般认为十八反、十九畏不宜作为法定配伍禁忌使之绝对化,但也并非百无禁忌。如得到公认并写入教材的甘草与甘遂的配伍:二药合用,毒性的大小取决于甘草的用量比例,甘草的用量若等于或大于甘遂,则毒性大;甘草的用量若小于甘遂的用量,则甘草能减轻甘遂的部分毒性。其配伍表现为有条件的、相对的配伍禁忌。
  综上所述,中药七情理论还需要不断发展完善,不但要清楚药对之间具有什么样的七情关系,而且要弄清楚是在何种条件下具有该种七情关系,这样,中医临床用药将会更加安全,更加合理。

(刘庆林)

作者: 佚名 200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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