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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

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摘要:颁布部门:国家商检局实施日期1994-11-4第一条为保证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规范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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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国家商检局 实施日期1994-11-4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规范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厂、库(以下统称出口食品厂、库)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第三条 本要求是出口食品厂、库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出口食品厂、库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基本内容:

(一)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三)生产、检验人员的管理;

(四)环境卫生的要求;

(五)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六)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七)生产卫生质量的控制;

(八)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九)检验的要求;

(十)质量记录的控制;

(十一)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第五条 出口食品厂、库应当制定本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卫生质量目标和卫生质量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

第六条 出口食品厂、库必须建立一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出口食品厂、库的生产、检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明确其职责。

(二)生产、检验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企业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四)生产、检验人员必须保持全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带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必须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帽、服、鞋,离开车间时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

第八条 出口食品厂、库的环境卫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食品厂、库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二)三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应当绿化。

(三)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备,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四)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厂区应当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

(六)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当隔离。

第九条 食品生产车间

(一)车间的面积与生产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相连的排水、通风处装有防鼠、防蝇、防虫设施。

(二)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应当具有弧度。

(三)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必须与墙面成约45度夹角;车间门窗应当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

(四)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当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光照度应当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以不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五)车间温度应当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保持良好通风。

(六)车间供电、供气、供水应当满足生产所需。

(七)应当在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十手设备或用品,水龙头应当为非手动开关。

(八)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车间入口处应当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设施。

(九)应当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

(十)车间内的操作台、传送带、运输车、工器具应当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

第十条 生产用原料、辅料的卫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食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具有检验、检设合格证,并经过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二)超过质量有效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三)加工用水(冰)必须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每年不少于两次水质卫生进行检测。自备水源应当有卫生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原则,并得到有效的控制。

(一)对影响食品卫生的关键工序的监控必须有记录。

(二)应当制定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规定并贯彻执行。

(三)生产设备必须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四)操作台、加工用具及容器应当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角地面。

(五)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应当分别存放。废弃物应当设有专用容器,并明确标识,及时处量,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及时消毒。

(六)对不合格品及跌落地面的产品,应当设有固定地点分别收集,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

(七)班前班后必须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一)用于包装食品的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质,不易褪色。

(二)包装物料间应当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应当分别存放,不得有污染。

(三)食品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冷冻食品应当用清洁、无异味的冷藏车(船)运输。

(四)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仓库的温度应当符合工艺要求,并配备温、湿度计及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库内物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准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

第十四条 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必须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和相配应的检验及检疫人员。

(二)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并有记录。

(三)必须制定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监按的检验规程和规范,并有效地执行。

(四)应当制定和执行对不合格品控制的规定,其规定必须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的内容。

(五)检验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厂、库的质量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状况及原因的有关记录必须制定其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所有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字迹清晰。

第十五条 为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口食品厂、库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并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六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本要求各类出口食品厂、库的注册卫生规范。凡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必须执行本要求及有关卫生规范。

第十七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 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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