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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传染病防治

来源:青岛政务信息公众网
摘要:1906年7月24日,德国总督府发布《报明传染病章程》,规定麻风病、霍乱病、东方瘟疫病(鼠疫)、天花、喉假皮症(白喉)、产妇热症(产褥热)、能传染之血痢(痢疾)、红热症(猩红热)、深虚热病(伤寒)、癫狂病或被癫兽以及可疑有癫病之兽咬伤者(狂犬病)等10种病应报明巡捕官查核。1918年4月22日,日本守备军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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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6年7月24日,德国总督府发布《报明传染病章程》,规定麻风病、霍乱病、东方瘟疫病(鼠疫)、天花、喉假皮症(白喉)、产妇热症(产褥热)、能传染之血痢(痢疾)、红热症(猩红热)、深虚热病(伤寒)、癫狂病或被癫兽以及可疑有癫病之兽咬伤者(狂犬病)等10种病应报明巡捕官查核。1918年4月22日,日本守备军司令部在《青岛码头规则》中规定:赤痢、伤寒、副伤寒、斑疹伤寒、流行性脑膜炎、霍乱、痘疮、猩红热、鼠疫、黄热病等均称传染病。1922年胶澳商埠督办公署规定霍乱、赤痢、肠伤寒、斑疹伤寒、天然痘、白喉、猩红热和鼠疫8种病为传染病。1931年1月23日,青岛市公安局《传染病报告简则》中规定:霍乱、赤痢、天花、白喉、猩红热、伤害、斑疹伤寒和鼠疫为传染病。
  1949年秋,《青岛市传染病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黄热病、霍乱、天花、斑疹伤寒、鼠疫、赤痢、白喉、猩红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回归热、伤寒、疟疾和黑热病13种病为必须报告之传染病。1951年又公布《传染病报告暂行草案》,规定应报告的传染病为鼠疫、霍乱、天花、斑疹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回归热、伤寒及副伤寒、痢疾、白喉、麻疹、猩红热、疟疾、黑热病、日本住血吸虫病、麻风等。1955年、青岛市施行卫生部《传染病管理办法》,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两类。甲类有鼠疫、霍乱和天花;乙类有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斑疹伤寒、回归热、痢疾、伤寒及副伤寒、猩红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炭疽、波状热、森林脑炎和狂犬病。1958年,青岛市又确定增加钩虫病、丝虫病、疟疾和黑热病4种疾病为乙类传染病。1978年按照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将乙类传染病更定为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猩红热、麻疹、流感、痢疾、伤寒及副伤寒、病毒性肝炎、脊髓灰白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斑疹伤寒、回归热、黑热病、森林脑炎、恙虫病、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杆菌病、狂犬病和炭疽22种。

作者: 200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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