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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研发中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来源:www.chinesemedicines.net
摘要:专利是指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具有独占性、时效性、地域性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对制药行业来说,当时只对药品的生产方法予以保护,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予保护,直到1993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才对药品和用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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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是指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具有独占性、时效性、地域性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对制药行业来说,当时只对药品的生产方法予以保护,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予保护,直到1993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才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也予以保护。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第二次修正,使我国专利法与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标准相一致。中国加入WTO以后,对医药行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专利对药品保护的意义重大,尤其对我国医药行业的新产品开发有较大影响。

    近20年来,我国的药品专利申清量逐年增加,反映了专利意识正在普及。但按我国现行规定,新药仅取得专利尚不能投入生产,还需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新药证书及批准文号方能投产,这使很多企业普遍存在轻视专利、重视新药证书的倾向。然而笔者认为,归入行政保护范畴的新药证书,实际上效力不及专利,这是因为:

    第一,专利是独占性的,而新药证书却容许重复;第二,专利保护比新药证书保护的时间要长得多,新药保护最长8年,专利有效期一般为20年;第三,专利保护的适用面更广,从通式化合物到外包装都可以申请专利。为此,笔者对在新药研发过程中充分利用专利作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加强专利信息的利用。在新药立项选题时,应先查阅专利信息,认真剖析有关此项选题的国内外专利现状和趋势。一般来说,专利文件的公开比专利的商品化要早,尤其是药物,从发现其新化合物开始到药物上市约需5—8年时间,其间专利文献比其他刊物的报道时间早且及时,内容新J=L详尽,涉及面广,而且多文种便于阅读.因此,充分运用专利信息可以全方位了解国内外市场需求和研究动态,利于科学确立研究方向,争取市场竞争的主动权,避免立项研究出现低起点、低水平的重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的浪费。    
    
    (2)选择合适的专利类型及时申请专利,在新药研发各阶段加强自身权益的保护。在我国,《专利法》实行的是先申请制,即先申请先受益。如果科研人员不及时申请专利,即使是发明在先,受专利保护的却是抢先申请专利的人。
    
    (3)重视专利保护的最优化。专利主要的影响维度一般是长度和宽度,其长度是指专利的保护年限,由《专利法》规定;宽度是指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专利申请者要从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分析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因为专利申请除了履行申请手续外,还要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并要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为此,在申请专利前应作好充分的市场调研,权衡利弊,对可能带来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则申请,对市场前景不佳、不能得到必要的经济利益的专利,则不申请为好。在申请专利时,也应从专利的内容、专利的审批程序、费用、授权时间、保护期限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确定此项专利的保护年限和范围,确保专利保护的最优化。
    
    (4)充分利用专利的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合理仿制新药。由于专利的保护期是有限的,发明专利一般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一般为10年,所以对市场需求较好的专利药品,可以在保护期满前的3~5年组织力量仿制,等专利期过后即上市,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另外,对于国外专利药品但尚未来我国申请专利和行政保护而在国内市场需求看好者,应予以合理仿制。
    
    (5)采取多种形式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专利保护的目的是追求创新技术带来的市场经济利益,但是要把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一项重大专利技术的开发和推广,要广开思路,多渠道争取国家、地方及企业的支持,坚持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多方筹措资金来实施。

    摘自《中国药业》文/唐玲 陈道峰 吴桂琴

作者: 新药研发中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00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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