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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钢强:《生物多样性公约》与传统知识保护——写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

来源:摘自《中国中医药报》
摘要:《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2004年2月9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召开,本人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这次会议。关于传统知识保护与惠益分享是这次大会的重要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传承千年,为人类健康做出了突出贡献,保护好、利用好、发扬好中医药知识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一、《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保护传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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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2004年2月9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召开,本人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这次会议。关于传统知识保护与惠益分享是这次大会的重要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传承千年,为人类健康做出了突出贡献,保护好、利用好、发扬好中医药知识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保护传统知识的规定
  《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出鼓励公平分享因利用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而产生的惠益。《公约》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应公平分享从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及持续利用其组成部门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而产生的惠益。”《公约》还在第8条j款要求各缔约国“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促进其广泛利用,由这些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这些知识、创新和做法获得的惠益”。许多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传统知识、创新的实践,这些知识、创新和实践常常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十分有益。过去几年来,《公约》围绕传统知识的保护、应用与惠益分享也展开一系列的国际活动,一些有关传统知识的专利保护和惠益分享的指南也应运而生。

  二、关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
  随着履行《公约》的深入,传统知识特别是传统知识的产权保护与惠益分享问题日益受到各缔约方的重视,成为新的《公约》谈判热点问题。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呼吁修改现有专利制度,增加保护传统知识的内容,但这一要求在世贸组织(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遭到发达国家抵制,很难打开缺口,因此,许多国家寄希望于《生物多样性公约》,所以传统知识的产权保护与惠益分享成为《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由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尊重传统知识和鼓励公平分享利用传统知识而获得的惠益的原则,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上,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传统知识不可能通过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得到全面的保护,呼吁在CBD的框架下,在习惯法和传统做法的基础上建立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制度,反对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制定该制度。而发达国家承认确实有必要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但强调必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相关协议等国际法,必须考虑到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标准,强调要加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政府间委员会的合作,以避免重复工作。在双方的磋商和妥协下,会议最后通过了“制定保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特殊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等相关决议,并决定成立传统知识特设工作组,继续对这一问题进行磋商。

三、保护传统知识 促进惠益分享
  实际上在很多发展中国家一代一代不断积累和改进而形成的“传统知识”,在人们的生活中仍然发挥很大的作用,有相当多的人口依赖传统医药和治疗方法来维持健康。传统知识不仅是发展中亿万人民健康的保证,还是许多现代药品提取有效成分的知识来源,也是作物品种改良的基石。然而,在传统知识未获得国际社会特别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认可时,一系列“剽窃”传统知识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这种不当占用被冠名为一个带有殖民色彩的新概念——“生命海盗”。

  虽然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对传统知识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但由于传统知识本身的特殊性,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对传统知识提供全面、系统的保护。因此,在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对用专门方式保护传统知识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针对传统知识的特殊性,制定和实施有明确政策目标的单独立法,使之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共同发挥作用,形成全方位综合的法律保护体系,从而对传统知识实行有效地保护。这也是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课题研究的内容。

  在保护传统知识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我国传统知识的调查和编目。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我国劳动人民在数千年的实践中,创造了丰富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传统知识、革新和实践,尤其是有着几千年传统的中医药文化就是闻名世界的典型传统知识。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对这些传统知识进行整理和编目,这也是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基础工作,目前中医药的专家和我国其他学科专家正在为之努力。

  对于“原生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可以由国家主导,建立国家传统知识登记制度,成立国家传统知识管理机构,建立管理法规和制度,将传统知识作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还需要采取措施,将使用传统知识产生的惠益与创造传统知识的地方社区和地方居民公平分享。

作者: 苏钢强:《生物多样性公约》与传统知识保护——写在国 200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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