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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生命与生殖伦理
第一节 关于人的生命起始的争论
第二节 生殖技术的伦理
第三节 计划生育的伦理

第一节 关于人的生命起始的争论
一、 生命的定义与标准
人的生命可分为人的生物学生命(human biological life)和人的 人格生命(human personal life)。
(一)人的生物学生命
1.生理学定义:把生命定义为具有进食、代谢、排泄、呼吸、运动、生长、生殖和反应性等功能的系统。
2.新陈代谢定义:生命系统具有与外界经常交换物质能量但不改变其自身性质。
3.生物化学定义:生命系统包含储藏遗传信息的核酸和调节代谢的酶蛋白。
4.遗传学定义:通过基因复制、突变和自然选择而进化的系统。
5.热力学定义:生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而不断增加其秩序。

(二)人的人格生命
具有自我意识、自我控制和自我创造能力的个人活动的存在,也即以生物学生命为基础,具有感觉、思维、情感和意志等机能并能自身同一的处于活动过程中的主体、自我。
人的人格生命强调的是自我意识的能力。
二、关于人的生命起始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
胎儿到底是不是一个人?
胎儿到底从何时开始才能算作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
在伦理学上如何证明受精卵与发育到某一阶段的胎儿的区别?

三、人的尊严、生命神圣与生命价值
(一)人的尊严
①我们不能把人只看作是一个生物体,而应看作是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这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具有尊严的人。
②人的尊严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伦理基础。

(二)生命神圣
人格生命的神圣性在于:
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
人所具有的潜在的和现实的价值。
宗教的论证:上帝按照他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
非宗教的论证:如“天地之性,人为贵”(孔子)。
生命的神圣性不应该排斥生命的可干预性,尊重人的生命的神圣性不能走向神秘主义。

(三)生命价值
衡量人的生命价值决定于两个因素:一是生命本身的质量,二是对他人、对社会的意义和贡献。
生命质量可用于描述性、评价性和规范性陈述。
生命质量的评价还可分为主要质量、根本质量和操作质量。
我们提倡尊重个人的生命价值,但同时也要求个人对社会尽责。
并且应该提倡尊重生态价值。
第二节 生殖技术的伦理
一、生殖权利与生育控制
生殖权利包括如下内容:①男女平等的权利;②人身自由、安全和自主的权利;③结婚和组织家庭的权利;④获得有关信息、咨询和教育的权利;⑤获得生育健康和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包括:妇婴保健、安全有效的避孕、避孕失败时安全的人工流产术及治疗并发症、绝育术、不育症的治疗、更年期疾病的预防治疗、性传播疾病的预防治疗等);⑥分享科学进步效益的权利。
不能生育的妇女有权利要求拥有自己的孩子。
(一)避孕
避孕是人类实现计划生育和人口控制的关键环节,其伦理争论有:
个人追求多子多福的愿望与社会对人口控制的矛盾;
寻求性的快乐又不愿意承担婚姻的义务和责任;
婚前、婚外性关系的泛滥;
避孕失败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人工流产。


(三)绝育
绝育就是通过手术等的方式永久终止生育能力。
国家对实施绝育术的规定是:①对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绝育术;②除某些严重遗传病和精神病患者应进行义务绝育外,一般都应得到本人和配偶的知情同意、自愿进行;③自愿绝育需要有一定的程序。


人类在进行生育控制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妇女生育自由权的尊重 ;
2.对怀孕妇女的生命安全或身体有重大危险或危害时,为保护孕妇的生命安全,应终止怀孕;
3.夫妻双方对生育权利和生育控制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相互尊重和相互协调;
4.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二、人工授精
人工受精分为两类:
同源人工授精(AIH)和异源人工授精(AID)。
前者使用丈夫的精液,后者使用供体的精液。人工授精解决的是男性不育问题,体外受精解决的是女性不育的问题。

人工授精的伦理问题
精子库的伦理问题; “父亲”的地位问题;
精子的商品化问题; 精子地位的问题;
非婚妇女的人工授精问题;
同性恋的生育问题;
代理母亲的问题。
人工授精技术的价值分析
三、胚胎与干细胞研究
(一)胚胎研究
胚胎研究应注意以下原则:①只允许使用自愿捐献的辅助生殖多余的胚胎,研究者应向捐献者说明该胚胎将在研究过程中被损坏;②胚胎在体外发育不能超过14天;③不允许将捐献胚胎重新植入妇女子宫;④不允许将人类配子与动物配子相结合;⑤胚胎捐献的操作者与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者应严格分开,不许同为一人;⑥医疗机构在提供胚胎组织材料时,必须同时提供该材料的病原菌鉴定阴性的书面证据。
(二)干细胞研究
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主要是集中在它的来源和用途。
关于干细胞来源的四个不同途径,存在不同的意见。
普遍一致的意见是:用于治疗的目的,胚胎是最好的干细胞来源。
如果从脐带血、胎儿组织及胚胎组织中获取干细胞,作为这些组织最直接来源的妇女就会处于特殊的压力和危险之中。
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规范
1.禁止生殖性克隆;
2.支持治疗性克隆;
3.用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创造胚胎进行胚胎干细胞研究应注意:卵母细胞必须是辅助生殖多余的,并由不孕夫妇自愿提供;用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创造的胚胎,只能在体外培养并不能超过14天;禁止将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所形成的胚胎植入妇女子宫或其他任何物种的子宫;
4.鼓励科学家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生物性基础研究。

四、“克隆”技术伦理
克隆技术的设想是由德国胚胎学家于1938年首次提出的。1952年,科学家首先用青蛙开展克隆实验,之后不断有人利用各种动物进行克隆技术研究。该项技术研究80年代处于低谷。后来有人用哺乳动物胚胎细胞进行克隆取得成功。1996年7月5日,英国科学家威尔莫特博士用成年羊体细胞克隆出一只活产羊,给克隆技术带来重大突破。

五、胎儿研究
对于可存活的活的胎儿在子宫外进行研究多数人表示反对,对于死胎及其组织的研究异议不大。
胎儿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对不可存活的活的胎儿在子宫外进行研究是否符合伦理;
对子宫内的胎儿是否可以进行研究。

第三节 计划生育的伦理
一、国际与国内的人口状况
二、计划生育的伦理
医护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在提供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1.有利原则; 2.尊重原则; 3.公正原则; 4.宏观控制原则。
三、计划生育的立法
计划生育工作不仅需要道德的约束,更需要加强立法,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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