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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眼科学杂志2005年第2卷第4期

视觉诱发电位检查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的应用和评价

来源:中华现代眼科学杂志
摘要:【摘要】目的研究视觉诱发电位在法医学司法鉴定应用中具有的特殊意义。方法通过80例眼球钝挫伤(110眼)观察病例进行视觉诱发电位检查和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对照研究。结果VEP是一种客观、定量、定位评定视神经功能的方法,是目前视神经病变最敏感的客观检查方法,借此可以对临床诊断进行进一步确认。结论应用ERG和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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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目的  研究视觉诱发电位在法医学司法鉴定应用中具有的特殊意义。方法  通过80例眼球钝挫伤(110眼)观察病例进行视觉诱发电位检查和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对照研究。结果  VEP是一种客观、定量、定位评定视神经功能的方法,是目前视神经病变最敏感的客观检查方法,借此可以对临床诊断进行进一步确认。结论  应用ERG和VEP,结合眼科常规检查可以识别伪盲和明显夸大视功能障碍者。

  【关键词】  视觉诱发电位检查;法医学司法鉴定

  视觉诱发电位(visual evoked potential,VEP)是指给予视网膜视觉刺激在视觉通路上所记录到的电位变化[1]。广义的视觉诱发电位应包括视网膜电流图(electroretinography,ERG)和视皮层诱发电位(visual cortex evoked potential,VCEP),通常所说的视觉诱发电位主要是指视皮层诱发电位。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就诉讼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其中涉及有关人身伤、残、亡及其他医学问题的司法鉴定称之为法医学司法鉴定[2]。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02年1月~2005年1月间80例(110眼)眼球钝挫伤患者观察病例,男70例(95眼),女10例(15眼),年龄6~60岁。视网膜挫伤40例(60眼),包括视网膜震荡15例(25眼),外伤性视网膜出血15例(25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10例(10眼);外伤性脉络膜出血10例(12眼);视神经损伤30例(38眼)。

  1.2  方法  应用重庆康华科技公司APS-2000型全自动眼电生理测试仪对80例眼球钝挫伤患者(110眼)伤后1~3天进行检查,同时用日本产Kowa Re-XV3型眼底荧光血管造影设备(FFA)进行眼底照相。

  2  结果

  视网膜震荡15例(25眼),20眼轻度损伤表现为F-ERG b波下降,而P-VEP多数为正常,只有较严重的5眼P-VEP表现为异常,眼底水肿消失后,电生理仍有异常。外伤性视网膜出血15例(25眼),18眼少量出血可引起F-ERG a,b下降,严重出血7眼表现为熄灭型F-ERG,P-VEP则以P100延长和振幅下降为主,严重病例也可表现为P-VEP消失。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病例10例(10眼),6眼表现为F-ERG a,b波下降,4眼严重者引起F-ERG熄灭,P-VEP则表现为P100延长和振幅下降并存,严重病例也可引起P-VEP消失,b波幅值的大小与脱离的范围成反比。脉络膜出血10例(12眼),F-ERG均表现为a,b波下降,P-VEP表现为P100延长、振幅下降。视神经损伤30例(38眼),F-ERG只有9眼在严重损伤出现b波降低,轻度损伤则无改变,而P-VEP轻度视神经损伤可有明显改变,严重者可引起P-VEP消失[3]。视神经挫伤或撕裂伤其晚期P-ERG幅值降低或消失,尤其在降低对比度时更易发现P-ERG幅值的异常消失。   

  3  讨论

  诱发电位(evoked potential,EP)是指给予神经系统某一部位适宜刺激,在神经系统相应部位所记录到的电位变化。通常把与刺激信号有严格关系的特定反应电位称为特异性诱发电位,这种特异性诱发电位是诱发信息以神经发放形式,在神经通路不同水平上不断组合形成的一系列神经电活动。由于诱发反应与诱发刺激之间在时间上有恒定的关系,因此根据神经冲动传导时间便可以判定诱发电位中不同的反应所代表神经通路的水平[1]。如果某一水平发生病变或功能障碍时,诱发电位的相应部分就会出现潜伏期、波幅及波形的改变。一般地说:(1)F-VEP异常提示视网膜至视皮层之间的病变,异常程度与视功能障碍程度相一致,视网膜病变通过ERG可以识别;(2)F-VEP正常、P-VEP异常提示屈光系统的病变,屈光系统的病变通过眼科常规检查可以验证;(3)F-VEP正常、P-VEP正常表示视功能正常;(4)F-VEP正常、P-VEP检查不配合或眼科常规检查正常提示自诉的视功能障碍情况不真实。

  眼球钝挫伤致眼部毁损,符合重伤第十条的评定为重伤。造成视力障碍的,按障碍程度进行评定[2]。VEP除对视功能障碍可以进行定量评定外,对于各种视功能障碍的病变也有一定诊断和鉴别诊断的价值。虽然VEP是一种客观评定视功能的方法,但在法医学鉴定中应用还注意以下问题:(1)VEP属于皮层电位,精神状态对VEP的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测试中应保持被试者处于清醒、安静的状态。(2)对于P-VEP的测试结果判定,要特别注意被试者的注视程度,注视不良可以造成P-VEP的潜伏时间延长,波幅降低甚至消失,对此不要误认为视功能的障碍;(3)个别视野严重损伤的患者,虽然有时视力较好(0.1~0.3),但也可以造成VEP的无波,因此在分析VEP结果的同时要注意中心视功能和周边视功能情况。(4)视力低的患者其VEP、ERG不一定就会出现异常,这可以作为伪盲的一种鉴别手段,伪盲的VEP、ERG均正常。

  研究结果证明,应用ERG和VEP可以诊断视觉通路上的病变,能客观、定量、定位地评价视功能障碍的类型和程度。VEP是目前视神经病变最敏感的客观检查方法,借此可以对临床诊断进行进一步确认。应用ERG和VEP,能准确反映病情,可以作为眼外伤鉴定的客观指标,在法医临床学中意义重大[2]。结合眼科常规检查可以识别伪盲和明显夸大视功能障碍者。

  【参考文献】

  1  李海生,潘家普.视觉电生理的原理和实践.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2,5.

  2  张秦初.临床法医学鉴定问答.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29-33,336-343.

  3  阎洪禄,于秀敏.眼生理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518-519.

  作者单位: 056001 河北邯郸,邯郸市第三医院

  (编辑:江  枫)

作者: 刘豫恒任芬花范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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