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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国民康医学2007年第19卷第12期

精神卫生立法之思考

来源:《中国民康医学》
摘要:【关键词】精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地指出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因此,加大对精神卫生立法工作,更全面地维护精神残疾患者的合法权益,关注入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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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精神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地指出“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健全心理咨询网络,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因此,加大对精神卫生立法工作,更全面地维护精神残疾患者的合法权益,关注入的心理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促进人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精神卫生含义和精神疾患之现状
       
  精神卫生,又称心理卫生。狭义的精神卫生是指精神疾病的预防。广义的精神卫生,则为保障和提高人们的精神健康水平。主要包括:防止和减少精神疾病;提高精神健康水平,使人们精神愉快,能有效地对付各种精神压力和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提高精神效能,使人们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心理潜在力量。精神障碍对个人生活和工作、家庭的安宁、社会的稳定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每年因精神障碍导致的劳动力丧失、家庭关系破裂、暴力行为的发生都令人触目惊心。全世界约有4.5亿人患有精神障碍,精神障碍在全球疾病负担中占12%,在富裕国家里精神神经疾病占疾病总负担的27%。我国目前精神疾病的形势也很严峻,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首位。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有精神障碍者约1 600万人,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约有3 000万人。2006年10月3日中国新闻网报道,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主任委员周东丰教授对中国内地精神病学状况的基本评价是:“根据中国部分地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测:目前至少有一亿人患有各种精神障碍疾病,我们虽已重视精神疾病的基础研究,但还缺乏对庞大患者群体的临床治疗和服务。”据《江西日报》报道,2006年10月10日第15个世界精神卫生日,江西开展的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推算,目前全省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150多万人,由于各种原因,有38.43%的病人从未接受过治疗,且门诊接待患者呈年轻化趋势。江西目前有重症精神疾病患者达60多万人,15岁以上患有单纯性抑郁症的患者达50多万人。以此推算,平均每70个人中就有1人受“重症精神疾病”的困扰。而且大部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长期流散在社会上,对社会治安、家庭(包括患者本人)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精神卫生已成为江西省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2  精神卫生立法之现状
     
  在接受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的160个成员国中,截止至2001年,已有3/4的国家和地区有了精神卫生法。我国于1985年开始起草精神卫生法,但至今未提上立法议程。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明显滞后,虽然1980年以来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残疾人保障法、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已有20多个条例涉及精神卫生管理,但全面、专业的精神卫生法迟迟未能出台,致使很多地方现在仍不能保证精神残疾患者基本的医疗条件,不能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精神残疾患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或弃置社会任其发展,或长期滞留精神病院,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生产力的损失。精神卫生法草案的第一稿早在16年前就拟就了,随后经过吸收不同意见,不断修改,日益完善,目前已是第十稿,内容十分详尽。但一些专业人士认为,目前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仍面临一些问题:目前,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因缺乏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支持而处于落后状态。长期以来,我国广大精神疾病患者饱受疾病痛苦和偏见歧视的双重折磨,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侮辱、捆绑甚至关锁精神障碍患者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境遇十分悲惨。此外,精神疾病的治疗具有不同于其他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如患者入院诊治多是通过强制方式;疾病治疗可能使用一些非常特殊的方法;患者在发病状态下往往丧失了真实意思的表示能力,在住院期间常常遭到限制自由或隔离等。这些特殊方法如不加以法律规范,可能导致滥用,曾有媒体报道,有正常人被诬陷为精神病患者,受到非人的待遇,有冤无处诉,有理无人听。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缺乏对精神病患者康复的确实措施的规定,如精神病患者的社会保险、治疗经费、服务机构等。在内容表述上,医学专业色彩较浓,还未达到完全的法律语言,为使其更易被立法机构所认同,有关专家提出应请法学专家加入起草小组,多吸收法学专业人士的思想观点。努力端平“一碗水”,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精神卫生法是我们所期待的。在现代化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关注人的心理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既跟广大民众密切相关,又是防止社会悲剧发生的有效途径。值得庆幸的是,经济发达的上海、北京等地方精神卫生立法工作起步早,为全国各地省级精神卫生立法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上海市2002年4月制定实施的精神卫生条例。北京市人大2006年把对心理健康的关注进一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8月中旬,旨在规范北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布,征求民众意见。12月8日草案经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这在北京市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北京的精神卫生工作实现有法可依。

  3  立法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精神卫生工作细致复杂,立法工作难度很大。北京市的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当时在网上公布并征求意见,社会各界报以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3.1  强制住院治疗尺度把握问题 

  《条例(草案)》第32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但在我国,精神疾病的字眼会触动太多敏感神经,影响病患正常生活、就业甚至结婚生子。于是,很多精神疾病患者家属都不希望他人和社会知道,使得这一工作缺乏操作性。对已经肇事的精神病人,可由公安机关强制送精神病院治疗。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可根据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强行住院治疗。但对轻微滋事,事又不大,无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其家属不给看病,不愿意让其住院,甚至不愿对外张扬的病人,是否可以强制其住院治疗?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问题,涉及被送住院者、亲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权益,如何全面兼顾,避免任何一方权益受到侵害是十分重要的法律内容。草案要制定出强制住院治疗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3.2  精神残疾治疗费用问题 

  精神病患者由于受当前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的限制,药物依赖性强,绝大多数患者终生服药,而大多没有工作,贫病交替,康复困难,对家庭和社会也是沉重的负担。有人建议实行精神病全民免费治疗,急性期、康复期分别对待,费用及治疗过程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既保证病人的法律权利,又得到人道主义的关爱。也有人建议免除精神科病人的医药费用,包括一些新研制开发的药物。依据国情和精神疾病患者的实际,建议建立由医疗保险承担大部分医药费、地方政府从大病救助解决部分医药费和个人承担生活费的费用支付体系。

  3.3  基层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紧缺和待遇问题 

  《条例(草案)》对精神疾病诊断、治疗人员的准入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第26条:从事精神疾病诊断、治疗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精神疾病诊断标准、诊疗规范;精神疾病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医师作出,重性精神疾病诊断的精神科医师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精神疾病诊断、治疗工作经验。草案对精神科医生的准入要求高,而且,培养一名成熟的精神科医师周期较长,也使得我国基层精神科医师、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紧缺。而实际服务于精神病人的医护人员是待遇较低的人群,民间有“金眼科,银外科,又臭又脏精神科”之说。但他们敬业且富于同情心,每天要接触精神病人,常常会受到精神病患者无理智的“谩骂”和“攻击”,他们也是需要关注的对象。因此,建议与治疗费用的全民免费和专门监督机构监管相对应,提高精神科医生的待遇和社会地位。

  3.4  精神病人社会支持缺失问题 

  精神病患者由于受到社会偏见的影响,在就业、就学、家庭、生育等诸方面缺乏社会支持。纵观我国的劳动、人事制度,只有人事制度将不得开除精神病人写入法规中,而企业职工如果在合同期患精神病,企业会在合同期满或医疗期后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会与精神疾病患者续签合同,精神病人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却被抛弃,成为失业人员,失业的打击往往导致病情再度发作。因此能否探索精神疾病患者安置的新途径,对精神疾病患者,在合同期满后,采取企业病退的方式妥善安置精神疾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应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正常权利,平等享受教育、家庭生活、结婚生育等方面的人身权利。精神病人最缺少的是朋友,最需要的是来自亲情友情的支持,他们的支持系统最为缺乏,使他们在社会康复的过程中很难得到良好的效果。还应正确、全面地普及精神病方面的知识,减少公众对精神病人的歧视。

  3.5  精神疾患者隐私问题 

  精神病人由于其病态时意愿表达方面与常人思维不同,而显得幼稚。但作为一个人,还是存有个人的尊严与隐私。因此,建议,一是立法确定保护患者的隐私;二是将疾病的身体治疗与心理治疗相结合,在各大医院配备专职精神卫生人员,照顾普通疾病患者的精神卫生问题;三是将专职精神卫生咨询医疗机构与普通医疗机构分离,实行电话咨询和电话预约;四是提高精神卫生疾病预防措施,定期定点进行精神卫生疾病宣传活动。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也应充分尊重精神患者的隐私权。

  3.6  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建立健全以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并建立精神疾病的信息报告制度。”自北京市精神卫生防治所成立以来,18个郊区县均设立了机构并于1990年先后实现了院所合一的局面,为培养和锻炼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及时收治精神病人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建议以各区县精神病院为主体,建立健全社区机构,家庭、社区充分参与的医疗防治体系,充分发挥精神科病房的作用,建立托管式、半开放式、开放式、封闭式病房,解决由于家庭监护的无能力等特殊情况。
       
  上述问题是社会各界如政府、医院、社区、治安民警、精神卫生工作者、精神疾病患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精神卫生立法的期盼和思考,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和千千万万个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部分。现实生活中绝对双赢的事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公共安全保障与精神残疾患者权益及精神卫生工作者、政府行政管理等多方的博弈中选择最佳的结合,产生我们期盼的精神卫生法。


作者单位:江西省荣军医院,江西 樟树 331211

作者: 刘石呈 200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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