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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延边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位于吉林省东部,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精神病人暴力犯罪是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且往往给社会和家庭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精神病人凶杀行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31例精神病人杀人案与15例非精神病人杀人案鉴定资料进行对照分析,为正确判定被鉴定人责任能力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选取2002-2006年在吉林省延边脑科医院进行司法鉴定的46例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为研究对象。其中精神病人组31例,男22例,女9例,平均年龄(31.6±9.2)岁;非精神病人组15例,男11例,女性4例,平均年龄(31.4±8.8)岁;两组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上无明显差异。
1.2 方法 采用对照研究的方法,回顾调查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档案资料,收集一般人口学资料,作案前准备和促发因素,作案动机,作案后的行为及对作案行为的认识等项目,结合精神疾病诊断及责任能力的鉴定结果,对精神病人凶杀案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2.1 鉴定诊断 按照CCMD-3为鉴定诊断标准,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5例(48.4%),其它依次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8例(25.8%),躁狂、抑郁4例(12.9%),精神发育迟滞2例(6.45%),癫痫性精神障碍2例(6.45%)。
2.2 作案前准备和促发因素 精神病人组作案有准备(21.4%)与无准备(78.6%)的比例有明显差异,多由纠纷激惹或饮酒为诱因而随时发生。非精神病人组杀人均有明显的现实因素(利欲、奸情、纠纷),且大多数为蓄谋作案(75.5%);合伙作案(67.6%)多于单独作案。
2.3 作案动机 精神病人作案动机为病理性动机和不明动机,现实动机极少,但以病理动机常见,一般包括①思维障碍:被害妄想47.1%,关系妄想28.5%,嫉妒妄想24.4%;②知觉障碍:以幻听居多,主要为命令性、评论性幻听;③其他躁郁症性。非精神病人作案有现实动机。
2.4 作案后情况 精神病人组杀人后自由闲逛或滞留在现场,占48.4%;其次隐匿尸体逃逸躲藏,占25.8%;自首或自杀占11.4%,自伤占一定比例。非精神病人组大多数作案后伪装、逃逸85.5%,自首6.5%,自杀占4.6%,滞留现场2.1%,自伤者极少。精神病人案后预审中表现不以为然,无所谓的态度,非精神病人组多是为其行为辩解,推脱责任。
2.5 现实检验能力与责任能力评定 非精神病人组具有现实检验能力(100%),精神病人组具有现实检验能力(22.5%),无现实检验能力(77.5%)。精神病组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19例,部分刑事责任能力8例,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例。
3 讨论
凶杀案件在司法鉴定中占有重要地位,精神病人与凶杀行为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本研究结果显示在各种精神病患者凶杀案中,以精神分裂症多见,占48.4%,显著高于其它各类精神病患者,其次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占25.8%,考虑这与延边朝鲜族地区生活饮食、饮酒习惯有一定关系,因而提示上述两种精神病是本地区发生凶杀案的高危病种,应列为精神疾病患者危险性预测和监控的重点对象。
两组资料作案特征比较发现,精神病人主要由于受病理性精神病症状影响,易发生凶杀行为。精神病人的攻击行为与幻觉、妄想、情感不适切,以及怪异思维有关,多数精神病人其杀人行为发生突然,具有公开性、残忍性,随机性强,且单独作案,作案动机难以理解,作案后滞留在现场,自我保护能力差,通常不难识别。
精神病人发生危害行为时,其责任能力的评定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十分重要的任务,也是颇为复杂,易产生分歧的问题。本研究结果显示,精神病人组与非精神病人组在现实检验能力、作案动机、作案前诱因及作案罪错认识上有较明显的差异,因此在责任能力评判时应着重综合分析以上各因素,只有在丧失了实质性辩认或控制能力时,才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本文符合的有19例,8例因有一定辩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
为防范精神病人的凶杀行为,要切实宣传精神病症的防治知识,帮助病人配合治疗,根据病情定期随访,调整治疗方案,预防复发。同时针对本地区精神病人凶杀案特点,应提倡养成良好的饮食、饮酒习惯,文明饮酒,严防酒精滥用,这是预防或减少凶杀行为的重要因素。
作者单位:延边脑科医院,吉林 延吉 1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