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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国民康医学2007年第19卷第24期

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案的作案特征与责任能力比较研究

来源:《中国民康医学》
摘要:【摘要】目的:探讨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案的作案特征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方法:采用对照研究方法,对精神分裂症患者与非精神病人的案例资料统计分析。结果: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具有突发、公开性、不自主性、残忍性。多在病理动机下单独作案,受害人多为熟人或亲人,案中、案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检验能力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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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探讨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案的作案特征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方法:采用对照研究方法,对精神分裂症患者与非精神病人的案例资料统计分析。结果: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具有突发、公开性、不自主性、残忍性;多在病理动机下单独作案,受害人多为熟人或亲人,案中、案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检验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妄想、幻听、认知障碍是导致杀人的直接因素。结论:作案特征与作案动机及检验能力是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  精神分裂症;凶杀;司法精神病学;作案特征;刑事责任能力


    Comparative Study on Characters and Responsibility

    of Murder by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

    SUN Fu-gen, KOU Zen-fen, DONG Rui-lan

    (Psychosis Hospital,Henan 453002,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To explore the assessments of characters and responsibility of murder by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 Methods:Case's data of patients with Murder; Forensic psychiatry; Characters of murde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were statistically analyzed.Results: Characters of murder by patients with Murder; Forensic psychiatry; Characters of murde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were outburst ,open, non-autonomic and bloody; the most was caused pathological motivation, victims were mainly acquaintances or relatives, self-safeguard was lack during and after committing murder, and capacities for checkup were partially or entirely lost; the direct reasons were delusion ,hallucination ,cognitive-disorder.Conclusions: the characters, activity and capacities for checkup are the main factor of assessments of responsibility of murder by patients.

    【Key words】Schizophrenia;Murder;Forensic psychiatry;Characters of murder;Criminal responsibility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是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发生率最高,对社会危害性大[1,2],因此,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者通过对27例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案与31例非精神病人杀人案鉴定资料进行对照分析,诣在为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提供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系2005年1月至12月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89例,将其中58例分为精神分裂症和非精神病人两组。精神分裂症组27例,男15例,女12例,平均年龄(32.5±8.7)岁;非精神病人组31例,男25例,女6例,平均年龄(32.03±9.4)岁;两组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职业分布上无显著性差异(P>0.05)。

    1.2  方法  采用对照研究的方法,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案的作案特征与责任能力进行比较,回顾调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档案资料,收集一般人口学资料,作案前准备,案件类型,受害对象和作案场所,作案动机,作案后的行为及对作案行为的认识等项目,精神疾病诊断及责任能力的鉴定结果,并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2.1  鉴定诊断  按照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诊断标准,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7例,占被鉴定58例凶杀案例的46.6%(包括偏执型精神障碍病例),诊断为无精神病者31例。

    2.2  作案前准备和促发因素  精神分裂症组作案有准备(46.0%)与无准备(54.0%)的比例相近,绝大多数单独作案(97.3%),手段残忍,多由纠纷激惹或无任何诱因而随时发生。非精神病人组杀人均有明显的现实诱因(利欲占53.5%、奸情占15.6%、纠纷占29.8%),且大多数为蓄谋作案(占65%),合伙作案(60.2%)多于单独作案,两组比较差异有高度显著性(P<0.01)。

    2.3  作案动机  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动机多数为病理性动机和混合动机及不明动机,现实动机极少,但以病理动机常见,一般包括①思维障碍:被害妄想(46.7%),关系妄想(18.9%),影响妄想(12.6%),嫉妒妄想(45.7%),夸大、被洞悉(4.2%);②知觉障碍:以幻听居多23例,主要为命令性、评论性幻听。非精神病人作案有现实动机。

    2.4  侵害对象和作案场所  精神分裂症组:侵害对象为亲人(38.2%),同事、邻居(48.5%)或随机遇到的陌生人(12%);多发生在白天(68.2%);场所多在室内(43.5%)(自家或他宅或不定地点)。非精神病人组:受害人多为陌生人(65.8%)(有些为外地流窜杀人),其次为亲人(9.7%)、熟人(24.1%);杀人多在夜间(77.8%),场所多在道路、田野(70.1%)或其他隐蔽的场所、室内(16.9%),公共场所(11.8%)。

    2.5  作案后行为和认识能力  精神分裂症组杀人后自由闲逛或滞留在现场,占40.5%,隐匿尸体逃逸躲藏居其次占27.1%,自首或自杀占9.8%,自伤占一定比例。非精神病人组大多数作案后伪装、逃逸占86.3%,少部分滞留现场(1.2%)、自首(5.1%)、自杀(2.3%),自伤者极少。精神分裂症患者案后预审中表现不以为然,无所谓的态度,非精神病人组多是为其行为辩解,推脱责任。

    2.6  现实检验能力与责任能力评定  精神分裂症组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例,部分刑事责任能力17例,无刑事责任能力39例。非精神病人组具有现实检验能力100%,精神病人组有现实检验能力21.4%、无现实检验能力78.6%。

    3  讨论

    精神病人与凶杀行为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国内外关于精神病人凶杀行为的流行病学研究结果也揭示了这一点[2,4]。本研究结果显示在凶杀案中,以精神分裂症多见,占46.6%,杀人手段残忍,后果极为严重,与国内文献报道相符[3]。这与该种疾病的病理特征(认知障碍,尤以幻觉及妄想所致)有密切联系,因而提示精神分裂症是发生凶杀案的高危病种,应列为精神疾病患者危险性预测和监控的重点对象。

    两组资料作案特征比较发现,精神分裂症患者主要由于受病理性精神病症状影响,易发生凶杀行为。Tardiff(1980)研究认为精神病人的攻击行为与幻觉、妄想、情感不适切,以及怪异思维有关[4]。本研究显示多数精神分裂症患者其杀人行为发生突然、公开性,残忍性(如过剩杀人),随机性强,行为缺乏自主性,单独作案,作案动机难以理解,作案后滞留在现场,自我保护能力差,通常不难识别。但也有少数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有蓄谋性,案前周密策划,选择适当地点、时间和手段,杀害对象有一定指向,杀人后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这些作案以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多见,容易被当作正常人犯罪,在鉴定中值得注意。精神分裂症患者大多数作案不明原因或难以理解,某些现实原因也只是起到“扳机”作用,激发了他们的攻击性,其内因则是在于精神病态主导作用。

    非精神病人案前有促发因素(利欲、奸情、纠纷等),并有一定的准备和预谋过程,目标明确,行为具有自主性,全部作案过程和作案后多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在预审中精神分裂症患者表现平淡,无所为,而非精神病人主动为其作案行为辩护,推卸责任。

    精神病人发生危害行为时,其责任能力的评定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十分重要的任务,也是颇为复杂,易产生分歧的问题,以往研究较多的与作案有关的因素,如诱因和自我保护、辨认能力、动机和隐蔽对评定控制能力具有主要的意义[5,6]。本研究结果显示精神分裂症组与非精神病人组在现实检验能力、作案动机、目的、作案时间、选择作案地点及对象选择、作案前诱因及作案罪错认识有较明显的差异,因此在责任能力评判时应着重综合分析以上各因素,以便更好作出正确、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只有在丧失了实质性辨认或控制能力时,才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本研究符合的有39例,19例因有一定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文献】
  [1] Bradford JMW ,Greenberg DM ,Motayne GG. Substarce abuse and criminal.behavior,ibid:529-538.

[2] 陈维海,许昌麟,沈芳蓉.暴力犯罪的精神病司法鉴定[J].上海精神医学,1991:3:68~69.

[3] 李从培.精神分裂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分析[J].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7,20(3):135.

[4] Hodgins. S. violence in the severely menthlly ill[J].Arch Gen psychiatry,1994,51:71-72.

[5] 王小平.攻击行为研究进展[J].国外医学·精神病学分册,1995,22(1):31.

[6] 张金响,翟爱玲,霍克钧,等.精神病人的凶杀行为研究(附116例分析)[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02).


作者单位: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河南 新乡 453002

作者: 孙付根,寇振芬,董瑞兰 200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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