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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姻家庭因素 精神疾病 复发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家庭观也在不断变化,婚姻家庭因素对精神疾病的影响也愈来愈明显。
本文对122例精神疾病复发因素的调查,探讨婚姻家庭因素在精神疾病复发中的作用,并从婚姻、家庭这一角度探讨预防精神疾病复发的措施。
1 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象为2006年再次住院的病人,据病史记载进行调查,上次出院疗效均为痊愈。接受调查者共122例,男59例,女63例;年龄16~58岁,平均(34.5±13.1)岁,≤19岁10例,20~29岁36例,30~39岁30例,40~49岁20例,50~59岁16例,≥60岁8例;文盲10例,小学23例,初中62例,高中21例,大学6例;已婚62例,未婚51例,丧偶3例,离婚6例;工人16例,农民81例,干部技术人员12例,学生8例,无业居民5例。按照CCMD-3诊断标准分别符合神经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根据复发前6个月内所受因素的影响,将婚姻家庭因素分为以下9个方面:①夫妻感情破裂;②失恋;③离婚;④丧偶;⑤大龄未婚;⑥家务琐事争吵;⑦家人病重伤亡;⑧子女出生;⑨家庭经济困难。对以上因素发生率做统计学处理。
2 结果与分析
2.1 婚姻家庭因素
有明显婚姻家庭因素52例(42.6%)。其中,夫妻感情破裂7例(占13.5%),失恋9例(占17.3%),离婚6例(占11.5%),丧偶3例(占5.8%),大龄未婚3例(占5.8%),家务琐事争吵19例(占36.6%),家人病重伤亡2例(占3.8%),子女出生2例(占3.8%),家庭经济困难1例(占1.9%)。
2.2 性别与婚姻家庭因素
122例患者,其中,59例男性中的24例(40.1%)、63例女性中的28例(44.4%)于复发前6个月内有明显婚姻家庭因素。男女两性相比,女性发生率高于男性,但差异无显著意义(P>0.05)。
2.3 年龄与婚姻家庭因素
≤19岁2例(20%)、20~29岁21例(58.33%)、30~39岁14例(46.67%)、40~49岁7例(31.82%)、50~59岁6例(37.5%)、≥60岁2例(25%)复发前6个月内有明显婚姻家庭因素,以20~29岁及30~39岁年龄组发生率最高,与其他年龄组相比差异有显著意义(P<0.05)。
2.4 文化程度与婚姻家庭因素
文盲4例(40%)、小学12例(52.17%)、初中26例(41.94%)、高中8例(38.09%)、大学2例(33.33%)复发前6个月内出现婚姻家庭因素。除文盲、高中、大学文化程度出现婚姻家庭因素差异无显著意义(P>0.05)外,余均有显著意义(P<0.05)。
2.5 职业与婚姻家庭因素
工人8例(50%)、农民37例(45.68%)、干部技术人员4例(33.33%)、学生2例(25%)、无业居民(20%)复发前6个月内出现婚姻家庭因素。以工人、农民出现婚姻家庭因素比率最高,与其他人员相比差异有高度显著意义(P<0.01)。
2.6 疾病与婚姻家庭因素
神经症3例(50%)、情感性障碍4例(44.44%)、精神分裂症45例(42.06%)复发前6个月内出现明显婚姻家庭因素,以神经症出现比率最高,情感性障碍次之,精神分裂症最低,但三者差异无显著意义(P>0.05)。
3 讨论
婚姻家庭因素作为社会环境心理因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精神疾病的发病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一点已得到公认。本组资料显示,122例精神疾病复发前6个月内发生婚姻家庭因素者占42.6%,说明婚姻家庭因素在精神疾病的复发中占有重要地位。
从年龄上分析,以20~29岁及30~39岁年龄组出现比率最高,这是由于青年时期心理变化多,面临恋爱、婚姻、婚后家庭生活及其他社会应激因素,精神负荷较重,尤其是20~29岁,可称为婚姻家庭因素的高峰期,除面临恋爱、婚姻等因素外,对婚后家庭生活往往缺乏经验,不适应,产生诸多应激因素,在原有精神疾病的基础上导致病情复发。
从文化程度上分析,以初中、小学组发生率最高;从职业角度分析,以农民、工人发生率高,揭示农民、工人文化程度较低,心理素质差,对外来应激因素承受能力差。亦有人认为,这与物质环境差、经济困难所造成的心理负担大、社会应激多而影响精神功能有关。
本组资料显示,婚姻家庭因素中以家务琐事争吵占首位(36.6%),其次是失恋(17.3%)、夫妻感情破裂(13.5%)、离婚(11.5%)。
本文结果揭示,婚姻家庭因素己成为精神疾病复发的重要因素,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引起全社会尤其是病人家属的重视,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避免应激因素的产生。更重要的是,应该教给病人更多的精神卫生知识,提高他们的心理防御水平,引导病人正确、客观地对待所面临的婚姻家庭因素,从而预防或减少精神疾病的复发。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山东 昌乐 26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