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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酒精中毒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本文分析34例酒精中毒被鉴定人取自本鉴定所近两年的鉴定案例,占同期案例的4.8%,现将此部分案例分析讨论如下。
1 一般资料
34例近两年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的与酒有关的犯罪嫌疑人。案卷来源为本省公、检、法部门提供。全部为男性;年龄最大的60岁,最小的22岁;22~30岁9例(26%),31~40岁15例(44%),41~50岁7例(20%),51~60岁3例(8%),平均年龄36.9岁;婚姻状况:未婚8例,已婚23例,离异3例;文化程度:文盲6例(17.6%),小学以下19例(55.8%),初中6例(17.6%),高中2例(5.8%),大专1例(2.9%);职业分布:工人8例,农民10例,无业11例,干部5例;案情分布:杀人5例,伤害9例,抢劫4例,强奸猥亵4例,盗窃3例,纵火5例,酒后滋事4例。
2 临床诊断及鉴定结论
本组被鉴定人在案发前均不同程度的饮用了白酒或啤酒或者两酒同饮。其中普通醉酒25例(完全责任能力),复杂性醉酒及酒精中毒性幻觉症9例(限定责任能力)。
3 讨论
据世界卫生组织(WTO)资料统计,目前酒精中毒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酒精中毒所引发的犯罪、交通事故使社会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损失。酒精中毒的发生率在国内外皆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因此对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及责任能力的评定必须严格慎重。
对精神病患者发生危害行为的,我国现行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并未指出精神病的致病原因。而医学上认为致病因素有生物、化学、物理和心理的。既然如此,把使用饮酒所致精神障碍发生的危害行为从精神疾病的范畴中分离出去,直接归咎于饮酒,不但超越了法律,也违背了医学和有悖于常理。饮酒者发生精神障碍乃属意外并非其初衷。与一般疾病不同,饮酒者并非无法选择,既知酒后可能导致某些严重后果,却仍然采取主观放任态度,发生疾病虽然不是他们饮酒的本来意愿,但却与这种放任的态度密切相关;而一般疾病的发生实属不得已。因此, 我国刑法十八条又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是负刑事责任”。在评定饮酒引发精神障碍涉案行为的有关责任能力时简单套用对一般精神疾病患者的评定模式则不恰当。我们认为,对饮酒者发生的危害行为法定责任能力的评定,大而言之应是完全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操作标准是看危害行为发生时是否存在精神病理症状,以及这些症状与其行为的关系。
急性醉酒状态责任能力问题,我国当前精神病学界采用瑞士(Binder)倡导的三分法[1]。即把急性酒精中毒分为普通醉酒与异常醉酒两大类;而异常醉酒又可分为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两类。
急性酒精中毒中的普通醉酒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动机多属现实动机,辨认能力往往正常,仅控制能力稍有减弱,因此鉴定结论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复杂醉酒除控制能力障碍外,辨认能力也常不完全,因此绝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是初次出现复杂醉酒可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再次出现则从严。病理性醉酒无责任能力[2]。
慢性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中的精神中毒性幻觉症、妄想症被鉴定人,可以产生各种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3],受这些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或丧失而出现的行为,则应按精神病患者的犯罪评定相应的责任能力。
上述与酒有关的犯罪嫌疑人均是男性,青壮年占多数,说明青壮年控制能力较差,大量饮酒后更容易失去控制而违法犯罪。初中文化以下的占73%,说明文化程度的高低对理解问题,对是非善恶的判断以及处理问题的态度有直接的影响。从案情性质方面看多为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等重大案件,可见酒可以导致人格的改变,其具体表现为使人失去善良及稳定的个性特征,代之出现的是情绪不稳,自制力降低,自私自利、残忍的行为特征,可以使这部分人的攻击性、残忍性无拘无束地表现出来,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会造成极大的影响。醉酒的发生主要来自于社会文化因素其次是个体易感性,因此预防和矫治滥饮应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总之,醉酒的行为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只要我们加强饮酒有害于健康,酒后更容易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幸的宣传,进行必要的家庭和社会干预,做到防预结合就可以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侯沂.中毒性精神障碍[M]//.沈渔邨.精神病学.第三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558-668.
[2]马世民.贾谊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M].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8:169-171.
[3]沈渔邨.精神病学[M].第四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355-360.
作者单位: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辽宁 沈阳 11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