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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国民康医学2009年第21卷第3期

730例精神病患者残疾评定结果分析

来源:《中国民康医学》
摘要:【摘要】目的:探讨我市近年来精神残疾(含智力残疾)的残疾情况及相关因素。方法:对本市2001年至2007年的精神科残疾资料730例,进行回顾统计。结果:精神分裂症292例,占40。精神发育迟滞235例,占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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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探讨我市近年来精神残疾(含智力残疾)的残疾情况及相关因素。方法:对本市2001年至2007年的精神科残疾资料730例,进行回顾统计。结果:精神分裂症292例,占40.00%;精神发育迟滞235例,占32.19%,癫痫伴精神障碍131例,占17.95%。结论:提示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癫痫伴精神障碍是病残鉴定中的主要病种;是精神疾病中导致社会功能障碍的主要疾病,是精神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对象。

【关键词】  精神疾病;精神残疾;残情评定

  我院系江油市残联指定的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以及劳动能力认定的鉴定单位,为了了解精神残疾鉴定的主要病种分布及相关因素,我们对2001年至2007年间在我院作的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鉴定等730例,进行了回顾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对2001年至2007年的鉴定资料730例,进行归类统计。

  1.2 方法 所有鉴定病例均由两名中级以上职称医生接诊,进行全面精神检查。精神疾病诊断标准:以CCMD-3为诊断标准,并参照ICD-10中精神与行为障碍及诊断要点。残疾等级标准:(1)精神残疾等级标准:根据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所列的10个问题来划分残疾等级(一、二、三、四级)[1]。 ⑵智力残疾等级标准:15岁以下根据儿童智商分级,15岁以上用成人智残量表分级(轻度、中度、重度、极重度)。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 共评定730例,男434例(59.45%),女296例(40.55%);年龄6~73岁,平均(31.53±11.42)岁;病程2~41年,平均(12.68±8.45)年。婚姻状况:已婚265例(36.30%),未婚432例(59.18%),离异23例(3.15%),丧偶10例(1.37%)。文化程度:文盲291例(39.86%),小学251例(34.38%),初中153例(20.97%),高中23例(3.15%),中专以上12例(1.64%);年龄分组情况:20岁以下142例(19.45%);21~50岁529例(72.47%);51岁以上是59例(8.08%)。

  2.2 精神疾病与残疾分级见表1。

  表1 730例患者精神疾病与残疾分级(略)

  表1显示,精神分裂症在致残精神病中居首位(40.00%),其次为精神发育迟滞(32.19%),再次为癫痫伴精神障碍(17.95%)。

  2.3 家庭经济状况 资料显示,本组病例中,家庭经济状况尚好30例,占4.10%,一般226例,占30.96%,差的474例,占64.94%。另据市扶贫办提供的信息,近2年来100户扶贫帮助对象中有40户系精神病患者家庭,通过2年扶贫,家庭经济状况一成不变。提示家庭中若有精神病患者,家庭经济困难普遍存在,且至今尚无有效的脱贫办法。

  3 讨论

  3.1 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癫痫伴精神障碍是精神残疾鉴定中的主要病种[2],表1显示730例符合病残标准的精神疾病中,精神分裂症292例,占40.00%,其次为精神发育迟滞235例,占32.19%,再次为癫痫伴精神障碍131例,占17.95%,和情感性障碍11例占1.51%。在精神疾病鉴定中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癫痫伴精神障碍等占本组病例的90.14%左右。应作为精神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对象。

  3.2 精神病残疾鉴定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本组资料显示,我市精神病残疾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近2年,高出平均数的10.6倍。

  3.3 鉴定过程中遇到的疑点、难点在涉及诸如强迫症、反复发作的癔症性精神障碍、人格障碍等患者的病残标准问题上、常常会碰到无“法”可依或依据不足的困难。神经症、人格障碍、严格地讲应不属于精神病鉴定范畴,但病情严重者确已丧失职业劳动能力,甚至影响其他社会功能。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标准,以适应鉴定工作要求。

  3.4 其他相关因素 监护不力,康复治疗不到位是精神疾病致残的又一重要原因之一。本组病例中,未婚、离婚比例高达62.33%;监护人为双亲者占38.06%,他们中大都年老体衰,难以充分履行监护责任。就门诊随访统计,能坚持按医嘱服药者仅占10.90%。据调查估计,我国常见精神疾病未治率相当高,接受治疗率最高的为精神分裂症,其治疗率在30%左右;90年代中期对四川农村的一项调查显示,接受过治疗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不足50%,而维持治疗率仅为10%[3]。本文中从未接受过治疗的为60.70%,接受过治疗的仅为39.30%;从未治疗的主要原因是贫困,无经济能力承担医疗费用而使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另外也有少部分原因是对治疗缺乏信心,认为精神疾病治不好而放弃了治疗。
   
  另从病残分级资料显示,精神、智力残疾以3~4级为多,占93.56%,真正达到一级标准的仅占0.55%,这表明大多数精神、智力残疾者劳动能力并无完全丧失,如果能进一步健全社区康复体系,加强综合康复措施,必将有利于促进部分患者劳动、生活自理能力的恢复,延缓残疾进程,降低残疾程度,减轻家庭及社会的负担。

【参考文献】
    [1] 沈渔邨,王昌华.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06-67,52-59.

  [2] 赵健聪,郑瞻培.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现状的研究[M].中华精神科杂志,1999,32:53.

  [3] 张明园.减少精神障碍的未治率[J].中华精神科杂志,2001,34:66-68.


作者单位:(四川省江油市精神病院,四川 江油 621700)

作者: 200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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