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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血尿,外伤性;法医学鉴定;实验室检查
为明确部分案例中伤者血尿的来源与性质,实事求是地评判损伤与其他因素所致血尿的因果关系,确保法医鉴定的质量,我们结合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对40例外伤性血尿的鉴定资料进行分析,报告如下。
1 鉴定资料
1.1 性别与年龄 40例中男21例(52.5%),女19例(47.5%);年龄最大45岁,最小22岁;25~40岁34例(85%)。
1.2 致伤物与致伤部位 致伤物均为钝器,其中棍棒伤2例,撞击伤2例,拳击和脚踢伤36例。受伤部位集中在腰骶部和下腹部。
1.3 尿液实验室检查 40例于伤后在不同医院每隔2~3d化验1次尿液,并在法医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留尿亲自送检至少2次,结果发现诈伤2例,女性伤者处在月经期3例,排除了外伤性血尿。具体资料见表1。
表1 尿检期限与尿隐血统计资料(略)
1.4 其他相关检查 40例中除9例住院治疗,血、尿、便三大常规,B超等相关资料完整外,其他伤者均在门诊诊治,除尿检资料完整外,仅个别伤者有B超资料。
1.5 诊断与鉴定 临床诊断肾挫伤3例,肾挫伤并左肾结石1例,膀胱挫伤4例,其他为血尿检查。诊断与鉴定情况见表2。
表2 诊断与鉴定统计资料(略)
2 讨论
2.1 血尿的法医学鉴定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个/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2周。由于血尿的来源比较广泛,除外伤外,泌尿系感染、结石、肿瘤、全身性疾病、妇女月经、阴道、子宫出血以及某些药物等均可导致血尿。本组40例伤者中除9例住院治疗者资料相对完整外,其他基本上是以几次门诊尿检红细胞阳性来诊断为外伤性血尿或血尿待查。此外,医院的门诊病历除记录外伤史外对其他病史和生理状况很少涉及,女性缺少妇科检查,本组19例女性仅有2例做了妇科检查,法医检查时发现3例处于月经期,经期过后在法医及女性工作人员监视下留尿化验,尿隐血阴性,排除了外伤性血尿。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给法医鉴定工作带为困难,因此法医在鉴定时必须结合外伤史、受伤部位、病程经过、生理状态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从本组统计结果看,外伤所致血尿能够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并不多,本组只占了17.5%,且主要是肾脏损伤。有统计肾损伤中,钝性伤约占60%,肾挫伤、包膜下血肿和浅表裂伤约占肾损伤的85%[1],本组统计结果与其基本相符。另外需注意的是,鉴定时应严格掌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个/高倍视野标准,临床上经常以(+)、()、()表示血尿程度,应与经治医院联系,了解(+)、()、()确切的数量含义[2],本文对存在上述情况的检验报告已全部进行了量化。
2.2 损伤与造作伤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由于法医鉴定机构尚不健全,没有自己完整的检查手段,基本上是依赖于各医院的临床检查,因此受伤人员在就诊时处于报复心理或其他原因难免会夸大伤情或造作伤,而临床医生法律和法医学知识相对贫乏,从而使伤者有机可乘,对于外伤性血尿只依门诊尿检就诊断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造作伤。本组中有2例男性伤者伤后1周内在医院门诊化验尿,结果分别为肉眼血尿、红细胞满视野,法医鉴定时根据其损伤程度、受伤部位分别对其进行了2次监视留尿并送检,结果尿潜血均为阴性,经进一步证实其处于报复心理和想多要些赔偿金,在医院的尿检结果是他们分别把手指血和耳血滴入尿中所为,从而排除了外伤性血尿,也避免了2起错误鉴定。因此我们认为在法医鉴定机构尚不健全、临床医生法律和法医学知识贫乏而伤者思想觉悟尚不太高的情况下,为了防止错误鉴定的发生,法医及有关工作人员对伤者监视留尿并送检是非常必要的。
2.3 损伤与疾病 如前所述,血尿的来源非常广泛,伤者伤后出现血尿,是外伤所致还是原有的疾病所致或者是外伤诱发、加重了原有疾病需要法医根据伤情、病史、临床各项检查及法医学检查全面进行分析,正确处理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本组1例肾结石伤者,在住院期间经连续尿检,红细胞伤后第一天为15~20个/高倍视野,伤后第二十天为9~12个/高倍视野,法医鉴定时根据损伤与疾病共有时外伤寄与度判定及损伤程度评定[3],评定其损伤为轻微伤。由于本组统计临床资料欠完整,疾病的检出率并不高,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以及CT、核磁共振在临床上的普遍应用,对于外伤性血尿除了进行常规的尿、X线、B超等检查外,必要时还应作泌尿系造影、CT、核磁共振等检查,以明确血尿的来源以及外伤与疾病的关系。同时随着《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实施,一些医院开设了自己的法医临床鉴定机构,而从事鉴定的人员大多是临床医生,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刚刚从事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加强法律和法医学知识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律和法医学知识水平,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每一份法医学鉴定,减少因法医学鉴定不公、错误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3 参考文献
[1] 刘世沧.实用法医临床学[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3:163
[2] 吴军.关于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部分条文的思考[J].法医学杂志,2001,17(1):37-41
[3] 吴军.损伤与疾病-第一讲:损伤、疾病、伤病关系[J].法医学杂志,1995,11(1):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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