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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医学研究杂志2009年第9卷第9期

耳廓损伤的法医学鉴定1例

来源:中华医学研究杂志
摘要:【关键词】耳廓损伤法医学鉴定1案例介绍患者,男,25岁。0cm,耳廓软骨折断外露。行左耳清创缝合、耳廓成形术,术后住院治疗。鉴定查体见:左耳廓上部延向外耳道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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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耳廓损伤 法医学鉴定

 1 案例介绍

  患者,男,25岁。在火车上因纠纷被他人用刀划伤左耳部,伤口流血、疼痛,到前方车站所在地铁路医院诊治。检查见:左耳中部横行创口,呈撕裂折断状态,创口长约3.0cm,耳廓软骨折断外露。行左耳清创缝合、耳廓成形术,术后住院治疗。鉴定查体见:左耳廓上部延向外耳道有3.0cm长皮肤瘢痕,方向呈左上右下斜行,对应该瘢痕耳后有一长3.0cm瘢痕,左耳外观无明显变形。

  2 讨论

  2.1 耳廓的结构等基本情况 耳廓以弹性软骨为支架被覆皮肤形成,附着于颅侧面,构成人的五官,分前(外)面和后(内)面,凹凸不平,由于它的位置、形态及结构的特殊性,故损伤后的处理显得极为重要,一旦因处理不当而招致感染则多留有畸形。

  2.2 耳廓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耳廓损伤明显影响面容者”,但该规定对耳廓创口损伤预后无缺损,无明显变形(即不影响面容)的情况没有明确,有的是以耳廓创伤评定为轻微伤。有的是考虑耳廓伤愈后虽无明显变形,但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中明确指出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故耳廓损伤应系面容损伤范畴。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规定评定伤情。由于把握标准的尺度不一致,在检案实践中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在鉴定中,耳廓损伤愈后应先看缺损情况,如无缺损,则应看其耳廓形状,是显著变形还是明显变形,如耳廓外形较伤前无明显改变,应考虑其耳廓创口的长度。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评定:(1)耳廓前面伤口或伤痕,因耳廓属五官之一,是面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耳廓前面形成创口时,应以面部创口标准判定是否轻伤。(2)耳廓背面伤口或伤痕,一般都不会影响容貌,不应该用面部伤口条件判断,但由于耳廓长在头颅上,属特殊头皮,故可用头皮创口标准,去评判耳廓背面创口的损伤程度。(3)当耳廓前后都有创口时,由于前后标准不同,前面算面部,后面算头皮,这时的评定就要用创口长度除以该创口所在部位累计达轻伤标准的长度,然后把所得的值相加,结果>1的算轻伤,<1的算轻微伤。

  本案中,伤者左耳无缺损,外观无明显变形,但有创口长度,耳前3.0cm,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cm (儿童达 3cm),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cm(儿童达4cm)或者颌面部穿透伤。把3.0cm除以5cm等于0.6;耳后3.0cm,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cm, 儿童达 6cm;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cm,儿童达4cm。把3.0cm除以8cm等于0.375,两者相加0.5+0.375=0.875<1。该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作者单位:421002 湖南衡阳,衡阳铁路公安处技术科

作者: 伍绍军,陈宝军 20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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