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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医药学会中国推拿复位医学研究会章程

来源:INTERNET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一)中文全称:世界中医药学会中国推拿复位医学研究会(二)中文简称:中国推拿复位医学研究会(三)英文全称:TheworldInstituteofChineseMedicineChineseMedicialAssociationofMassageandReposition(四)英文简称:W。R第二条宗旨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团结协作、集思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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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
(一) 中文全称:世界中医药学会中国推拿复位医学研究会
(二) 中文简称:中国推拿复位医学研究会
(三) 英文全称:The world Institute of Chinese Medicine & Chinese Medicial Association of Massage and Reposition
(四) 英文简称:W.I.C.M.-C.M.A.M.R
第二条  宗 旨  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团结协作、集思广益,并积极努力地用科学的方法研究、继承和发展中国推拿复位医学科学的理论、经验和方法,使之发扬光大,为人类的健康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条  组 织
(一) 理事会
1. 研究会隶属世界中医药学会,其理事会领导成员由世界中医药学会聘任,在世界中医药学会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2. 研究会由高级顾问、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会员组成。
(二) 理事会领导
1. 高级顾问:于若木
2. 名誉会长:张敬礼
3. 会    长:刁文鲳
4. 副 会 长:霍照南(常务)  扬传礼  陈意麟  申景亮  付希满  唐德厚
5. 秘 书 长:王  奎
(三) 秘书长办公室
1. 中国推拿复位医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机构设在中国北京,下设秘书长办公室。
2. 中国推拿复位医学研究会理事会领导的人事调配聘用由世界中医药学会决定,其相关的行政管理由秘书长办公室执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学术交流  不定期的举办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交流研讨会,并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作技能演示和
理论讲授。
第五条  专业培训  定期开办推拿复位技能培训班,传授推拿疗法、保健按摩、正骨复位等专业理论和特
色技法。参加培训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由研究会或联合其他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
第六条  业务合作  聘请国内外医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及同仁进行广泛的业务技术合作,开办各种形式的推拿按摩、正骨复位治疗机构。
第七条  编辑出版  帮助作者编辑出版学术论文或专著。
第八条  产品推荐  研究会可为医疗、保健器材生产或研制单位作相关产品的推荐活动,或组织国内外相关专家进行产品评定、推广等活动。
第九条  人才推荐  凡表现突出、专业技术娴熟的研究会会员或经本专业培训的学员,研究会负责向国内外有关医疗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条  宣传表彰  每年评出在本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不同形式的宣传、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
(一) 中西医学院校毕业的中医或西医师,从事临床推拿复位、保健按摩、针灸或应用其它中医药的方法治疗骨、关节和软组织损伤等疾病的工作者;从事医疗、科研或教学工作三年以上者。
(二) 自学成才或学徒出身正骨、推拿及针灸工作者,具备相关“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者。
(三) 未具备上述条件,但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十年以上,并经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者,先申请“准会员”,其待遇与正式会员相同。
(四) 其它单位团体入会,经世界中医药学会批准后,方可颁发理事会员单位证书。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 凡具备上述资格的各国各民族男女公民,或经本会会员推荐,均可申请入会。
(二) 入会填写申请表格,经秘书长办公室审核,报请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正式吸收入会,由研究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 会员根据各国的医疗法规有权从事推拿按摩、正骨复位医疗服务工作并受世界中医药学会中国推拿复位医学研究会保护。
(二) 会员在遵守所在国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若发生本专业医疗技术上的纠纷,研究会有责任协助调解。
(三) 会员有权利向研究会提出技术咨询,优先获得研究会出版发行的技术资料,并可享受20%优惠。
(四) 会员出席研究会主办的各种学术会议、专业培训等相关活动有权享受免交20%的会务费或学费。
(五) 会员可优先在《中华推拿疗法杂志》或世界中医药学会下属的相关杂志上发表论文。
(六) 研究会理事会员单位的所有会员,均可享受在理事会员医疗单位,治疗或保健20%的优惠价。
(七) 研究会可联合国内外相关职能组织为理事会员单位作新闻发布或广告宣传等。
(八) 不定期举行理事会员单位赴国内外医药卫生组织、社会团体、医疗机构及制药企业参观、考察。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理事会章程。
(二) 履行理事会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理事会推荐新会员。
(五) 维护研究会的利益和信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示范基地。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需具备的条件
(一) 遵纪守法,有敏锐的政治头脑,有奉献精神及综合组织领导能力。
(二) 在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具有专科学历以上或同等水平。
(六) 未受到过国家严重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二) 指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开展业务工作。
(三) 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推荐理事会新的领导成员。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主持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召集常务理事会常规会议。
(四) 决定办事、代表、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协调研究会与上级主管部门、下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 特殊情况下可即时申报会长、副会长或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八) 处理研究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理事会领导成员任期原则上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以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因特殊情况即时任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需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单位、企事业及个人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按照规定合理收取会员会费。一般会员每年不超过二百元、理事每年不超过一千元、常务理事每年不超过二千元。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经费管理须按上级主观单位规定的财务制度,并定期做财务统计汇报。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擅自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  研究会所有经费的收支情况,需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大型业务活动的经费开资,由秘书长办公室做出预算,报请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作者: 佚名 200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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