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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中西医杂志2007年第8卷第3期

试论中医的法律地位对中医英译选词的影响

来源:中华中西医杂志
摘要:【摘要】本文通过三个在美国发生的案例,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不同国度不同医疗管理体制和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中西医法律地位的差异对中医英译的影响,是一个从事中医英译翻译人员应重视和研究的课题。【关键词】中医。法律地位。中医英译在中国中医和西医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而在西方国家,那里的医疗管理体制与中国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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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通过三个在美国发生的案例,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不同国度不同医疗管理体制和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中西医法律地位的差异对中医英译的影响,是一个从事中医英译翻译人员应重视和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  中医;法律地位;中医英译
      
  在中国中医和西医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而在西方国家,那里的医疗管理体制与中国的医疗管理体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例如在美国,目前中医药在美国的合法地位还处在争论之中,美国学术界、医务界、教育界对中医药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在长期由西医西药处于垄断地位的美国,中医根本不可能与西医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据新华网2006年2月7日题为:《中医在美国处境艰难,期待立法维护权益》一文报道:“2005年,对美国的中医业来说是艰难前行的一年;中医独立诊断权的得而复失及加利福尼亚州针灸局的存在受到质疑,暴露出中医在美国处境的尴尬。……2005年,加州西医公会援引一份片面的有关中医行业的评估报告,对中医师的独立诊断权提出公开挑战,中医在1979年获得的诊断权因此丧失。中医诊断和中药的境遇寒酸,市场主要局限在纽约、洛杉矶、旧金山等地的华人社区,无法被主流社会认可[1]。”

  1  中医在美国的地位与现状

  近年来一直在美国从事中医药工作,现担任美国大西洋中医学院教授、美国西雅图中医学院教授、美国NOVA大学客座教授等职务的中国中医研究院研究员吴伯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美国50个州、1个特区(华盛顿特区)中只有29个州1个特区真正允许针灸师独立开业;另有9个州针灸师只能在西医师指导下执业;有9个州没有制定针灸法律,亦无针灸师执照。美国国家针灸和东方医学资格认证委员会(NCCAOM) 首席执行官考瑞·沃德库克博士表示:“针灸师、中医师在有的州被看做是医师,有的州还不能。但总的来看,目前还只有少数的州承认他们的医师身份。”因此,持有资格证书的针灸师、中医师是否具有和西医师同样的医师资格,这个问题还要看美国各州立法的情况。在美国,西医(现代医学)称为常规医学(Conventional medicine),其他不属于西医范畴的(包括按摩、针灸、草药、顺势疗法等)概称为替代医学(Alternative Medicine)或辅助医学(Complementary Medicine),中医也被纳入这一范畴。中医在美国也被称为“自然医学”(Natural Medicine)的一部分,或又泛称为“东方医学”。绝大部分国家并没有把替代医学纳入医疗保险系统(Medicare System)之中。由此可见,中医到目前在美国还没有与西医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中医师的地位和待遇在美国与西医师无法相比。

  2  中医药英语翻译中语用与选词的影响

  鉴于目前中医药在美国的法律地位,我们是否应当注意在进行中医药英语翻译过程中语用与选词的关系在中医药向外推广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多年以来,我国对中医药英语翻译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中医药翻译是否侧重于忠实于原文、保持文化特性、或要用汉语拼音表达以忠实于中医特色、或在目的语中找到对应语以满足交际目的、或对中医术语的翻译争论不休。然而我们一直没有意识到,因翻译用词不当会造成法律上的不良后果。以下几件发生在美国的案例,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在中医英译过程中,不同国度、不同体制和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中西医法律地位的差异也是值得翻译人员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2.1  案例1“纽约非法行医案”的启示  据2003年3月12日《环球日报》报道的一起直接关系到中医在美国的地位问题,因此引起了广泛关注的王守东案件中提到:1995年王守东在纽约成立了一家经营中草药的公司,中文写着“北京中医院”,然而英文名叫“World Health Inc.”(应该翻译为“世界健康公司”),主要从事中草药和保健品的买卖。2000年夏,王守东等人因涉嫌无照非法行医遭到警方逮捕。由于在美国,中医原本无法可依,也就不可能有行医执照。中医看病只能叫咨询,开处方也是把中草药当作营养补品,建议病人服用。中医并没有给病人进行打针、输液、化验等西医诊疗,因此构不成违法。美国警方在“北京中医院”也没有查到任何与西医有关的证据,因此,如果因为王守东用中医方法对病人进行治疗属于无照行医,那么就等于承认中医与西医具有同等的地位,但这又完全不符合现有的美国法律。2年多后,该案结案时法院判王守东需要为在广告中给请来的中国专家冠以专科医生的名称承担法律责任,但他可以继续从事中医药工作。

  2.2  案例2“华阳复方”声明的尴尬  上海《文汇报》2002年10月12日有一篇《华裔科学家孙士銧研制的 “华阳复方”将成为肺癌克星美国人惊呼:中药神了!》[2]的报道,声称:“凭着老祖宗留下的一本《本草纲目》,喝了30多年洋墨水的华裔科学家孙士銧,潜心研制出了一种专门对付晚期肺癌的‘华阳复方’,在美国医学界引起大地震。美国最权威的处方药物认可机构FDA证实,这种完全由草本植物提炼的中药已经通过了该机构两期试验,并已于上月获准进入第三期大型临床试验。如果一切顺利,‘华阳复方’将在今后一两年内领取美国处方药物的‘通行证’,为晚期肺癌病人带来福音。”“美国主流媒体称,继何大一发明艾滋病‘鸡尾酒疗法’后,又一位华裔科学家孙士銧一鸣惊人,以中国传统的中药制剂叩开了西方医学的大门。”

  而在孙博士创建的Sun Farm公司网页(www.sunfarmcorp.com)就‘华阳复方’的一则英文声明这样写道:

  Sun Farm Vegetable Soup

  A Promising Supplement In The Fight Against Cancer

  Sun Farm Corporation (SFC) is only a food manufacturing company that produces DSV, FSV. SFC disclaims any medicinal effect of its products and is not responsible for any claim(s) made by scientists, clinicians, patients, or clinical trials about the medicinal effect of the ingredients in SV. Although SV has been used in clinical trials, SFC is not involved in, nor is responsible for these clinical trials. Always check with your doctor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or concerns regarding your heath condition.

  英文声明翻译如下:

  SF 蔬菜汤 ——一种对抗癌症有前途的补充品

  Sun Farm公司只是一家生产DSV和FSV(按:DSV和FSV是两种“华阳复方”的英文缩写)的食品制造公司。本公司不声称其产品有任何医学疗效,也不对科学家、临床医生、病人或临床试验对SV成分的医学疗效的任何声明承担责任。虽然SV被用于临床试验,本公司不参与,也不对这些临床试验负责。如果你关注你的健康状况或有健康方面的疑问,总是要向你的医生咨询。

  在这份英文声明中,没有出现任何FDA字样,“华阳复方”的组方、功效、适应证,而只用了Vegetable Soup(蔬菜汤),把中药汤剂变成了蔬菜汤,“肺癌克星”这一表明治疗(treat)作用的词汇被含糊其辞的“对抗”(fight)一词所取代。“华阳复方”在美国市场上只是膳食补充剂,不是处方药物。为什么在英文媒介上的说法与在中国主流媒介上出现如此大的差异?

  据《经济参考报》2005年11月5日《中医药进入美国的法律障碍》一文报道[3]:在美国对植物药的管理要求,尽管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其审批条件有所放宽,但我国中药药品要进入美国,还是有相当大的难度。中医药进入美国市场的“拦路虎”就是法律认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迄今没有批准任何中药上市。中药在美国作为食品有法律明文规定,中药及其制剂可以作为膳食补偿剂,但不可提及其医疗功能。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膳食补充剂健康教育法》(DSHEA),将包括中药在内的天然植物药列为膳食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可以说是介于食品与药品之间的一种特殊产品,不能标明具体的适应证,但可以注明其保健作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疾病或某类疾病作用的陈述、关于对疾病特征和症状的陈述都有明确的要求:例如:有关维持人体“正常”或“健康”的组织或功能的文字陈述可用于饮食补充剂,但在文字陈述中不得表明或暗示,其补充剂能使患病中的人恢复正常状态或具有特殊功效。如果宣称对什么病有疗效,属于虚假宣传,会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华阳复方”在英文媒介的说法与在中国主流媒介上的报道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的原因就在于:若在英文媒介上出现与疗效相关的字眼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

  2.3  案例3,美国对中医师称谓的差别  美国对中医师的称谓极不一致。在美国,对中医师最早、最普遍的行文称谓是“针灸师”(Acupuncturist)[5],有的称为OMD(Oriental Medical Doctor),不能用医师(Medical Doctor)一词,不论印名片、做广告、挂招牌,均不可用,否则作为违法论处。即使可独立开业的州,针灸师也时常受到起诉和判刑,比如应用中西药复合的成药,使用针灸穴位注射,以及针灸师称自己为Doctor话,只要有人起诉,针灸师往往败诉,很难得到法律保障。除此之外,对从事中医相关的人也被称为实践者(Practitioner),或在某某疗法的单词加上后缀er/or或ist以示从事每种疗法的操作者,如Chiropractor(脊椎指压治疗者,按摩师)、Homoeopathist(顺势疗法师)[6]。

  3  讨论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医术语是一种医学专业术语,翻译的确切性和适用性非常重要。但是,仅从文字或文化的角度考虑确切表达中医术语英译选词,而忽略翻译目的语的所在国所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的现实,很可能在一定阶段内对中医药的对外介绍带来不良的影响。由于大多数西方民众对中国传统医学知之甚少、认可和接受程度不高,而从事中医药对外介绍的翻译人员大多对西方国家的医药法律法规不甚了解的现状,必定造成双语在文字意义表达上出现的明显歧义。例如[4]:在汉语中“医生”就是“治病的人”。而在英语当中“doctor”的定义是:(1)a person licensed to practice medicine; (2)a person who has awarded a doctor’s degree, the highest degree that can be offered by a university. 在汉语的概念中,“医生”是一个广义的词汇,而在英语的概念中,“doctor”一词较为狭义,要么是经过注册行医的人,要么是在大学获得最高学位头衔的博士。

  魏廼杰先生[5](Nigel Wiseman)在其编著的《英汉-汉英中医词典》[7]中指出:“欲决定哪些是用于西医的术语名次具有充分的资格用作中医名词的对应译词,区别分为三级的西医词语绝对有所助益。……至于纯然“严谨专业性的”第二类名词应该绝对避免。”魏廼杰(Nigel Wiseman)先生的这一观点在某种意义上提醒了我们,在中医术语翻译选择对应语时,还要考虑目的语所在国的中医法律地位。用词上尽可能选择恰当的词语来表达,选择西医名词要以一般的认知为准,绝对避免专业认知词汇,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西医专业术语。

  吴伟平先生在《语言与法律》[8]一书谈到准法律文字中提到:“简单的语言,没有法律后果的时候觉得很清楚,从法律的角度一研究就有问题了。”由此可见,语言与法律存在着一个不可忽视的交叉地带,这不仅是在司法领域中新出现的语言学研究的范畴,同时,在不同的医疗管理体制的国家中医英语翻译中词义选择与产生的语用意义很值得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不同国度、不同医疗管理体制和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中西医法律地位的差异对中医英译的影响,是一个从事中医英译翻译人员应重视和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丁刚.美国中医有没有前途? 环球时报,2003,3.

  2  华国秋.华裔科学家孙士銧研制的 “华阳复方”将成为肺癌克星.美国人惊呼:中药神了!文汇报,2002,10,12.

  3  张小明.中医药进入美国的法律障碍.经济参考报,2005,11,8.

  4  杨华生.美国医疗.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1.

  5  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1998,

  6  Webster’s Dictionary of American English Random House,Inc.1998.

  7  《英汉-汉英中医词典》(English-Chinese  Chinese-English Dictionary of Chinese Medicine)魏廼杰(Nigel Wiseman) 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

  8  吴伟平.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12.

  作者单位:530001 广西南宁,广西中医学院
 
  (编辑:李  木)

作者: 吴莲英,蒋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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