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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合作平台在线期刊中华实用医药杂志2005年第5卷第3期医院管理

一例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实施赔偿案例分析

来源:中华实用医药杂志
摘要:患者,女,33岁。入院后给予完善检查行阑尾切除术,外科医师在术前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病情,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在连硬外麻醉下行阑尾切除术,麻醉前麻醉医师要求患者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但未事先告知其签署内容。术程顺利,麻醉效果好,病人安返病房,术后第二天患者诉前额头痛,无呕吐,头痛以抬头更甚,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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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女,33岁。因间歇性右下腹疼痛7年余,疼痛呈阵发性闷痛,16h前腹痛加重,呈持续性隐痛,并有恶心,无呕吐,遂到外科门诊予“头孢他定、裕宁”等药物抗炎处理后,疼痛有所缓解,为进一步诊治,收入普外科治疗,入院诊断慢性阑尾炎。入院后给予完善检查行阑尾切除术,外科医师在术前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病情,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在连硬外麻醉下行阑尾切除术,麻醉前麻醉医师要求患者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但未事先告知其签署内容。术程顺利,麻醉效果好,病人安返病房,术后第二天患者诉前额头痛,无呕吐,头痛以抬头更甚,体检:颈软,无强直,即请麻醉科会诊,意见:(1)硬膜外麻醉术后头痛。(2)隐性破口(硬膜)致低颅压性头痛。(3)精神影响。患者一直持续疼痛,经积极对症处理后疼痛缓解,于术后第八天出院。
   
  患者出院后即到医院投诉,述阑尾手术前普外科医师充分告知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使其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而麻醉医师在麻醉前未向患者告知有可能出现的任何麻醉并发症,是患者躺在麻醉科床上,手背正输入镇静药物,处于迷迷糊糊状态下,麻醉医师拿着麻醉知情同意书叫患者签字,没有给患者任何口头告知,患者当时只是认为打麻醉要签字,便在麻醉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之后出现并发症,是麻醉医师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即没有将麻醉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告知,只叫患者在麻醉知情同意书上签名,侵犯其知情权,术后出现头痛并发症,无心理准备,造成精神压力大,要求索赔。经质控科会同麻醉科医师给病人解释,病人仍坚持认为麻醉科医师未在充分履行告知的情况下,施行麻醉后出现并发症,造成精神损失的事实无法接受,患者坚持要求索赔。因我院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即将此案移交保险公司处理,经保险公司与患者沟通,认为医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缺陷,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患者1000.00元。
     
  讨论:本例纠纷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根本不存在医疗责任 [1] ,而是由于未充分履行告知而造成,分析原因,是由于医务人员对医疗服务的认识不足,主要是长期处于“以医为尊”的医务人员思想观念虽有转变,但未能完全跟上时代发展和人民群众思想观念转变的步伐,而造成医患观念发生碰撞 [2] 。(1)对于生命的认识不足。伦理界认为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除国家司法机关有权依据严格的法律程序剥夺他人生命外,其他任何人及社会组织、团体均无权剥夺他人生命。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有维护生命的神圣义务。医务人员既服务于病人的躯体,也服务于病人的精神,既服务于生命的每一阶段,也服务于从出生到临终的生命过程,甚至发展成为从生前到亡后的“超生命全过程”服务 [3] 。(3)未意识到医学科学发展中的“物化”现象与“以病人为中心”的矛盾。在近代医学中医务人员偏重看“病”而不是“病人”。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高档设备应用于临床,医生诊治疾病,更加依靠设备,医学“物化现象”比较严重。而现代医学把病人看作生了病的人,其模式已转变为生物、社会、心理医学模式。这就要求医务人员既要重视生物、遗传、创伤等致病因素对躯体健康的损害,又要重视心理、社会综合因素对患者健康的损害,做到“以病人为中心” [2] 。而医务人员在观念、言行上未能真正落实这种转变。(3)忽略病人的法律意识,病人“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化,权利意识开始觉醒。他们 日益重视自己的就医权利(如隐私权、知情权、治疗方案同意权等) [2] 。而医务人员对此转变认识不足,未能尊重病人应有的权益,因此导致医患矛盾。
   
  预防措施:(1)提高认识是搞好医患关系的前提。当前,医务人员告知不足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如对诊治疾病的必要性、安全性、合理性和在高额费用检查及使用贵重药、自费药未充分履行告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未履行告知或告知不足的原因可能与广大医务人员对告知的重要性尚未认识到位,也可能对应该向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权的义务尚不明白,但无论何种原因,都不是不履行知情同意权的理由,更不是不与患者进行告知的借口。需要强调的是,不但要注意与患者本人的告知,还要注重与患者亲属的告知。尤其是一旦发生医疗意外或医疗缺陷,容易达成患者亲属的理解和谅解,从而减少或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2)充分履行告知是防范和杜绝医疗纠纷的需要。充分履行告知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对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庸讳言,充分履行告知可以减少或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而要改善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需要适当的恰如其分的告知。另一方面,随着法律知识的日益普及,人们的法律观念也日渐增强。患者对自身的权利会愈加重视,要求也越来越高。其中患者对知情同意权更加看重,即患者有权力知道对自己采取的诊疗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性、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在获知的情况下有权决定或选择,而要履行好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则离不开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4] 。这样医患之间就可以得到最大程度地理解和相互信任,由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则会大大减少。
     
  参考文献

    
  1 耿玉如.防止因医患沟通不当而引发医疗纠纷.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4):226.
   
  2 卢仲毅,唐时奎.实施医患沟通制改善医患关系.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12.
   
  3 吕长秋,杨学珍.注重医患沟通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有效方法.临床误诊误治,2003,16(6):408-410.
   
  4 郭金龙,刘海军.加强医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实用医药杂志,2003,20(3):229-230.
    
  (编辑黄 杰)

  作者单位:510630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质控科

作者: 杨玲 朱瑞娥 陈琳玲 20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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