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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实用医药杂志2009年第9卷第5期

我市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中华实用医药杂志》
摘要:【关键词】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对策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是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整个工程建设阶段全过程的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从卫生专业角度进行影响人体危害因素的治理和防范,提出改进或完善卫生意见,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符合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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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预防性 卫生监督工作 对策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是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整个工程建设阶段全过程的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从卫生专业角度进行影响人体危害因素的治理和防范,提出改进或完善卫生意见,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目的是把污染环境及危害人群健康的因素,消除在工程建设项目投入使用之前,同时充分利用对人群健康有益的自然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也是控制危害的一种投入少、收效大、最有效的防治手段。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在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这一方面,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了强化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于2008年5月16日重新组建成立了预防性卫生监督科。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其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工作起来难度特别大,现结合工作实践对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讨论如下。

    1  存在问题

    1.1  尚未形成审核把关制度  因政府简化办事程序,尚未形成建设项目立项卫生审核把关制度,无法严格实施建设项目立项准入管理,不能很好从源头上控制危害因素,导致监督滞后造成新的危害隐患。

    1.2  监督环节不完善  由于受监督人员数量及其他原因影响,目前我市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二次供水等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大多局限于工程竣工阶段,大部分项目工程未参与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在工程竣工阶段,也往往因种种外部因素影响,使部分工程审核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即使参加也把关不严,出现执法“妥协”现象。

    1.3  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滞后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逐年增多。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常可见到多数企事业法人代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认识不足,企业往往在工程竣工后为了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才通知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审查,以至于存在诸多卫生问题。如工作场所布局不符合卫生要求;卫生设施缺乏;面积比例失调等;未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即投入使用。因此留下种种难以估量的后患。

    1.4  预防性卫生监督法规不健全,外部执法环境不理想  虽然我国现有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对食品企业、公共场所、二次供水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预防性卫生监督法规不健全,致使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预防监督工作存有难度,外部执法环境不理想。表现在:(1)建设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不理解,认为建设工程只与土地、规划、城建等部门有关,因此不少建设单位不愿将施工设计送交卫生部门审查,有的即使送审,在施工过程中也擅自改变报批的设计方案。(2)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没有理顺,个别部门对预防监督工作不支持,餐饮、公共场所、二次供水等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就批准其投入建设的现象屡有发生,从而给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

    1.5  后续工作衔接不力  为便于开展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我市于去年新成立预防性卫生监督科,负责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项目一旦竣工验收,后续工作由其他监督科室负责。但工作中发现,在项目竣工后到投入使用这一过程,如果中间交接工作不好,则很可能使部分建设单位钻空子。表现在个别项目虽未经预防性卫生监督科验收,但使用单位却故意隐瞒情况,直接向负责日常监督工作的主管科室申请“卫生许可证”,并获批准。客观上给少数被监督单位造成了这样的错觉,避开工程竣工验收关,工程照样可投入使用。

    2  对策

    2.1  理顺部门关系,加大执法力度  一个建设项目从规划到投入使用,规划部门把关处于“源头”,而抓住“源头”是切实落实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关键。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主动与规划、城建主管部门协调关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未通过卫生部门的审查,就不批准投入建设,另外,卫生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法律知识,学好法,用好法,加大执法力度。不但对新建的食品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等项目进行卫生审查,还应该对以前未经审查验收的工程逐一按相关卫生规范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者,责令限期改正。

    2.2  规范监督程序,细化审查内容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从施工设计审查,到施工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这三个环节,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因此,对每个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以上三个环节的监督,并要监督到位,严格把关。在进行卫生审查时,必须依据相关卫生设施规范,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核,否则漏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造成安全隐患。

    2.3  搞好后续衔接工作,树立整体形象   每项新、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预防性卫生监督科室应主动将有关材料通报给相关监督科室,以便于该项目使用中的日常卫生监督。为避免项目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预防性卫生监督科应主动与相关监督科室及建设单位协调关系,相互配合,搞好后续工作的衔接。争取做到:对新建的食品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等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相关监督科室一律不核发“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未取得此证前一律不得营业。只有这样,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做到协调统一,严格执法,共同“管理”,才能使违法者无空可钻,同时也有助于卫生行政部门树立良好的整体社会形象。

    (编辑:齐  永)


作者单位:010010 内蒙古呼和浩特,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作者: 200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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