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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妇产科学杂志2006年第3卷第11期

浅谈孕期用药的几点原则

来源:中华现代妇产科学杂志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带来的与进步不符的畸形儿的发生率越来越高,这与孕妇的年龄偏大、环境污染、竞争压力过大以及孕期用药等有关。药物可透过胎盘屏障直接作用于胎儿,也可通过母体生理间接作用,孕期用药不当可对胚胎损害,包括流产、致畸、生长发育迟缓以及视听缺陷、行为异常等,而干扰胎儿发育,致畸又与药物的剂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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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进步,带来的与进步不符的畸形儿的发生率越来越高,这与孕妇的年龄偏大、环境污染、竞争压力过大以及孕期用药等有关。药物可透过胎盘屏障直接作用于胎儿,也可通过母体生理间接作用,孕期用药不当可对胚胎损害,包括流产、致畸、生长发育迟缓以及视听缺陷、行为异常等,而干扰胎儿发育,致畸又与药物的剂量、用药时间以及胎盘的通透性有关。下面就笔者就孕妇用药问题提出几点应用原则。

    1 用药必须把母儿作为统一体加以考虑

    药物对孕妇和胎儿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安全性,原则上要求孕妇应避免使用任何药物。但当有危及孕妇健康或生命的疾病时,则应于充分权衡利弊后使用,用药时应根据病情随时调整剂量,及时停药,必要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2 孕期可用可不用的药尽量不用

    孕妇用药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在胎儿发育过程的不同阶段,其器官功能尚不完善,如用药不当,就会产生不良影响,在19世纪50年代末,妊娠早期服用沙利度胺(反应停)后发生近万例海豹畸胎,引起世界范围对药物致畸作用的重视,妇女在妊娠期即使是维生素类药物也不宜大量使用,以免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孕期大量服用维生素A会导致胎儿的骨骼异常或先天性白内障;又如过量的维生素D可导致胎儿的智力障碍和主动脉狭窄。

    3 尽量避免在妊娠早期行药物治疗

    在孕早期,若仅为解除一般性的临床症状或病情甚轻允许推迟治疗者,则尽量推迟到妊娠中晚期再治疗。妊娠早期(即妊娠的前3个月)是胚胎器官和脏器的分化时期,最易受外来药物的影响引起胎儿畸形,沙利度胺可引起胎儿肢体、耳、内脏畸形;雌激素、孕激素和雄激素常引起胎儿性别发育异常;叶酸拮抗剂(甲氨蝶呤)可致颅骨和面部畸形、腭裂等;烷化剂如氮芥类药物可引起泌尿生殖系异常,指趾畸形;其他如抗癫痫药(苯妥英钠、三甲双酮等)、抗凝药(华法林)、酒精等均能引起畸形。

    4 用药必须有明确指征,并要选择对胎儿无害的药物

    要做到此点,就要了解不同妊娠时期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尽量选用对孕妇及胎儿安全的药物,在用药过程中要注意用药时间宜短不宜长,剂量宜小不宜大。有条件的单位应注意测定药物血药浓度,以便及时调整剂量,这样既可使靶器官获得有效的药物浓度,又可保证胎儿体内的药物浓度不至于过高。凡属于临床验证的新药,以及疗效不肯定的药物都不要用于孕妇。

    5 用药应严格掌握用药剂量以及持续时间

    如有1例妊高征患者,用25%硫酸镁注射液20 ml肌肉注射,经抢救后胎儿娩出,但产妇死亡(本品静滴用于降压、子痫、尿毒症等,肌注应控制剂量)。

    6 要谨慎使用可引起子宫收缩的药物

    垂体后叶素、缩宫素等宫缩剂小剂量即可使子宫阵发性收缩,大剂量可使子宫强直性收缩,对缩宫素有禁忌证的产妇绝对不能应用,对适合用缩宫素的产妇,应用时也应特别谨慎,如果发现子宫收缩过强、过频,或胎心不好时,应立即停用,麦角胺、麦角新碱等也可引起子宫强直收缩,其作用亦较持久,临床上主要用于产后出血,但在胎儿娩出前禁用此药,否则可引起胎儿宫内窒息。

    7 要权衡利弊,在妊娠期决不滥用抗菌药

    对疑有感染的孕妇,必须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及细菌学检查,必要时应对分离出的致病菌进行药敏试验,最好是根据药敏试验结果进行选药,疑为真菌感染者,应做真菌培养。致病菌尚未明确时,可在临床诊断的基础上选用抗菌药物,其原则是首先应考虑对患者的利弊,并注意对胎儿的影响。对致病菌不明的重症感染患者,宜联合用药,一般多采用大剂量的青霉素或第二、三代新型青霉素或头孢菌素和庆大霉素(注意庆大霉素绝对用于静脉注射)。这种联合对妊娠期或产后常见感染的大多数致病菌,都具有较好的抗菌效果。若疑有厌氧菌属感染,可采用对厌氧菌有效的抗菌药。甲硝唑对常见的弱厌氧杆菌感染有效,可试用,但妊娠前3个月不宜应用。

    8 孕期用药一定要考虑“后效应”

    如服避孕药者,应停服3个月后,才可妊娠,孕晚期用药,应考虑产妇哺乳时对新生儿的影响。

    9 分娩前尽量不用药

    有些药物在妊娠晚期服用可与胆红素竞争蛋白结合部位,引起游离胆红素增高,易导致新生儿黄疸。有些药物则易透过胎儿血-脑屏障,导致新生儿颅内出血,故分娩前1周应注意停药。

    10 孕期用药应在医生指导下用药,要注意药物的不良反应

    妊娠前3个月有绝对避免使用的药物,有仅在必需时使用的药物,有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使用的药物,妊娠4~9个月有完全避免使用的药物,有仅遵医嘱使用的药物。

    在妊娠期,要注意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导致胎儿永久性耳聋,妊娠5个月后用四环素可使婴儿牙齿黄染,牙釉质发育不全,骨生长障碍;噻嗪类利尿药可引起死胎,胎儿电解质紊乱;氯喹可引起视神经损害、智力障碍和惊厥;长期应用氯丙嗪可引起婴儿视网膜病变;抗甲状腺药如硫脲嘧啶、他巴唑、碘剂可影响胎儿甲状腺功能,导致死胎、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或胎儿甲状腺肿大,甚至压迫呼吸道引起窒息,孕妇摄入过量维生素D可导致新生儿血钙过高、智力障碍,肾或肺小动脉狭窄及高血压;妊娠期缺乏维生素A可引起新生儿白内障;分娩前应用氯霉素可引起新生儿循环障碍和灰婴综合征,妊娠晚期服用阿司匹林可引起过期妊娠、产程延长和产后出血,而服用对乙酰氨基酚则无不良影响,故孕妇需用解热镇痛药时,可选用对乙酰氨基酚,而不用阿司匹林。再有喹诺酮类药物绝对禁用于围产期妇女。

    除上述几点外,作为临床医师还应该了解美国FDA颁布的药物对妊娠的危险的5个等级标准。A类:对胎儿未见不良影响,危险性极小;B类:动物实验未见对胎仔有危害,但在人类的安全性缺乏临床对照研究,多种临床用药属于此类;C类:动物实验中发现对胎儿仍有不良影响,但在人类的安全性缺乏临床对照研究;D类:对胎儿有害,但在临床非常重要,又无替代药物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后使用;X类:已证实对人类有致畸作用,危害极大,禁止使用。因此,要紧跟形势,认真学习药物应用的变迁,要注意收集药学信息,更要恪守职业道德,绝对不能受目前不正之风的影响。

   作者单位: 102488 北京,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

  (编辑:魏 冉)

作者: 崔尚云,杨书平 200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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