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erature
首页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5年第3卷第1期

病理切片归属与保管的思考

来源: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摘要:病理切片是医院中来自患病机体的病变组织,经特殊制作过程制作的供显微镜下观察的实物标本,是病理医生赖之做出病理诊断的最重要依据,同时也构成病理档案资料的最重要部分之一,是供医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资料来源。长期以来各医院的病理科室已形成非常固定的保管形式,本已无非议。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市场的不断变化,由......

点击显示 收起

  病理切片是医院中来自患病机体的病变组织,经特殊制作过程制作的供显微镜下观察的实物标本,是病理医生赖之做出病理诊断的最重要依据,同时也构成病理档案资料的最重要部分之一,是供医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资料来源。长期以来各医院的病理科室已形成非常固定的保管形式,本已无非议。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市场的不断变化,由病理切片引发的一些问题逐渐凸现,遂引发对病理切片归属和保管的重新思考,以期求得明确概念,指导今后工作。
    
  首先,病理切片每天被大量地制作出来,待病理报告完成之后即很快被清点、整理,一段时间后再次清点、归档,永久保存。以后遇再次需要时(疾病复发、再次做病理、患者借阅会诊、科研等)随时调出,用后尽快归档。如遇患者诊治需要则可通过一定手续向相关医疗部门(医院病理科)正式借用,并应按借片部门规定用后尽快完好归还归档。多年来这种情况一直经常出现,这种方式也一直被医患双方和社会公众所接受和默认。近年来随着医疗市场的逐步开放、人口流动的增加等因素,患者借片的情况逐渐增多,相应的由此产生的问题也逐渐增多。各种情况导致各医疗单位不愿切片外借,而这样又往往会延误诊治,从而更加深了医患之间的隔阂而更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在对这些资料所有权的认识上,在医患中都存在着差异和矛盾。有的医生认为这些组织是患者身上的“肉”,患者花了钱,有何理由不给人家?而患者方面也认为病理切片应该是患者的私有财产,医院无理由扣押不给,何况病人是为了治病。而客观上在少数情况下,有些人为了达到一些目的,通过“合法”或“不合法”渠道获得和长期持有病理切片,并为达到一些目的利用这些切片和病理会诊的手段去获取他们所需要的“证据”。故此而引发了对病理切片的正当归属和妥善保管的一系列思考。
   
  笔者长期从事病理临床工作,作为病理医生,对有关法律的了解和掌握非常有限。据了解直至目前对病理切片的归属问题(即所有权)无论从法律上还是行政法规、条例规定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日常工作只是按照常规形成的惯例进行操作,对病理资料(包括病理切片和蜡块)按一般医疗档案进行归档和保管。在一些大的正规的医院,管理得比较好的,患者外借的和各种科研医疗应用的材料(蜡块和切片等)大部分可完整归还和归档;而在一些较小的医院或管理尚不完善的医院或科室,外借和科研的资料则难保证完好归还和归档。加之个别情况下由于行政干预,确实有一些非常重要的病理切片(第一手资料)滞留于其他人员手中,而长期不能完好归档。有一些资料因病情变化,用药或其他治疗干预等因素,已不可能再得到。这些资料同样面临流失的问题。
   
  对此类问题笔者认为:首先病理资料是医院和医生为达到特定的目的(诊治疾病)借其资源和实力(医疗资源和医学专业技术实力)以特定的规范和程序(在法定和规定的程序内)以特殊的劳动(制作切片)而形成的具有长久保存意义和价值的医疗档案(用于临床医疗档案和医学研究和教学的第一手资料),它是诊断的必须前提,所换来的是对疾病的病理诊断。患者在就诊时和在同意手术时即意味着同意用必要的组织(活检取材或术后离体组织)来换取这种病理诊断。此时的组织已不单单只是患者的某一些组织,而是经过一系列的加工制作过程而成为另一种特殊的标本,其“附加值”已大大改变,凝聚着现代医学科学的技术结晶和医技人员的智慧、劳动,突显着生物体的一系列生物特征和提示疾病发展转归的蛛丝马迹。为了患者的长远利益,为了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此种标本(包括医疗活动中产生的一切类似的标本)的属性除医疗单位以外不能属于任何个人!换句话说,任何人除了为诊治疾病、科研和教学等目的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该资料外,都不能主张对其的所有权,更不可突破规定而持有,甚至损毁之。在此笔者呼吁,应尽快详尽出台操作性强的有关规定或法规,使得病理资料的保管更有章可循。只有把该项工作真正做好,才是对患者利益的真正保护,也是对医院工作和医学发展的一项重要保证。
   
  附:有关规定条文: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令第10号发布施行)
   
  第十六条 规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医疗单位形成的检查申请单、病理切片应单独存放保管。
   
  第十七条 归档时间:医疗卫生技术档案应在技术工作完成后2个月内归档。
   
  第十九条 规定各医药卫生部门的个人在从事各种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本部门档案室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十九条 查阅、摘录和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需经档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需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查阅绝密档案需经分管档案工作的行政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各医药卫生部门的综合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部门利用,其他部门查阅需持单位介绍信,经综合档案室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1987年9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编辑一 凡)

  作者单位:300192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作者: 曹海光 2005-10-6
医学百科App—中西医基础知识学习工具
  • 相关内容
  • 近期更新
  • 热文榜
  • 医学百科App—健康测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