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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6年第4卷第6期

严格管理,规范用药 ——贯彻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来源: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摘要:摘要:2005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2005年11月1日施行,为此卫生部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作了新的规定,修订了处方内容,增加了患者的知情同意书,医院必须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成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章立制,规范麻醉精神药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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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05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2005年11月1日施行,为此卫生部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作了新的规定,修订了处方内容,增加了患者的知情同意书,医院必须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成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章立制,规范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使用和保存,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长效机制,做到依法行医、合理用药。

    关键词:  麻醉精神药品;严格管理;规范用药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医师、药师的依法行医,病人及家属的依法用药,职能部门严格管理督查到位等问题,医院应采取相应措施。

    1  严格管理,狠抓落实

    1.1  加强领导,组织保障,措施得力  成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召开专题研讨会,认真布置各项工作;建立督导组,医务处汇同药剂科定期督查;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接待病人投诉;临床科主任为本部门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形成院、处、科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层层抓落实。

    1.2  完善制度,强化培训

    1.2.1  建章立制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狠抓落实。统一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和专用处方。使医师、药师、病人及家属有章可循,用制度规范每个医疗环节。

    1.2.2  强化培训  对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进行规范化培训,组织学习《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及医院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培训结束进行考试,成绩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

    1.2.3  严格管理  医务处将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使用、保存、管理纳入医疗质量检查范畴,定期督查,及时总结和反馈存在问题,限期整改。不断提高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的管理水平,持续质量改进。

    2  处方权医师的职责

    2.1  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  开具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2.2  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的问题  应亲自诊治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会同门诊病历由医院保管。

    2.3  麻醉药品注射剂的使用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2.4  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误用  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员身份证,医院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患者委托代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2.5  使用非注射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的随访  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随诊1次。

    2.6  处方用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不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为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需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2.7  对处方医师的5个提示  不能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不能超剂量、超范围开药;代办人相关资料不齐时不能开具药品;未亲自诊查患者不能首次开具药品;患者未签署知情同意书不能开具药品。

    3  药剂部门的职责

    (1)认真调配、核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作好专册登记。(2)医师未按规定开具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3)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4)储存与保管:储存应专库装防盗门,专柜使用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有相应的防火设施;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与公安部门报警联网。管理应专人专帐,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发生药品被盗、被抢或流入非法渠道时医院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公安机关及药品监管部门及主管部门。

    4  规范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1  处方格式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在原处方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1)前记:患者身份证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2)正文:患者诊断和病情。(3)后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

    4.2  处方的标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5  知情同意书

    为保证患者依法用药,提高其生存质量,防止药品流失而制定知情同意书。

    5.1  患者权力  患者享有获得药品的权利;从医务人员处获得用药知识的权利;有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权利受侵害时有投诉的权利。

    5.2  患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如实说明病情(药物依赖、滥用史);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不转让或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5.3  重要提示  麻醉、精神药品仅限患者使用,做他用或非法持有的行为均可能触犯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4  告知制度  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要求患者及家属认真阅读知情同意书,明确权利、义务和提示,使其自觉依法用药。

    6  依法行医,严肃处罚

    (1)杜绝未取得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未按规定开具处方,使麻醉、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停止处方权,构成犯罪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药剂部门未按规定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调配和核对,未按规定对药品进行规范保存及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总之,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使用、保存、管理和用药,必须依法办事,遵章守法。各级人员要在不同的岗位上重法律、讲规范、重制度、讲原则,保证麻醉、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贵州省人民医院医务处,贵州贵阳 550002)

作者: 王建怡,丁 一 200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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