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erature
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8年第6卷第5期

法律视角下的医患沟通

来源:《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摘要:【摘要】医患沟通是增进医患信任、改进医患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对医患沟通进行了解读:知情同意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取得患者的授权和配合,是医方的法定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与医方履行沟通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点击显示 收起

【摘要】  医患沟通是增进医患信任、改进医患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对医患沟通进行了解读:知情同意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取得患者的授权和配合,是医方的法定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与医方履行沟通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关键词】  医患关系;医患沟通;法律

    医患沟通是指医务人员为了促进、维护患者健康,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与患者及其家属因就医诊治而发生的信息、意见、情感、愿望等传递、理解与交流的行为过程。医患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情感的沟通和医疗信息的沟通等[1]。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医患沟通可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为构建新型和谐医患关系起着越来越为重要的作用。但在不同的理论视角下,对医患沟通有着不同的理解。本文试就法律视角下的医患沟通作简单解读。

    1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法赋权利

    在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医患沟通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让患者知情同意。知情同意是指当事人在完全了解知悉某种内部信息的情况下的答应或允诺,它实际上包含了知情、理解、同意或否决这三个过程[2]。知情是指对信息的完全知悉,它常涉及知情人对信息是否理解或理解程度的问题;同意是在知情基础上的同意,是理性的、自愿的统一,它涉及到的一般是知情人的行为能力问题[2]。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含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两项权利。知情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过程中,有了解自己的病情、医师将要采取的治疗措施以及可能面临风险的权利[2]。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过程中,对于医务人员出于疾病治疗的需要而拟定的诊疗方案、手术方案以及有创检查、重大检查、自费或贵重药品等,都需要患者授权和同意,以便医务人员可以实施这些检查和治疗[2]。

    知情同意权最早起源于英国,后传入我国,被应用于各个领域。《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的自愿原则可以作为公民知情同意权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1994年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以国务院令、卫生部令的形式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做了原则约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1998年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和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医方的告知义务,同时也在法律上赋予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并且规定更为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2  与患者有效沟通是医方的法定义务

    在医疗活动中,医方就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是一种法定义务。这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对立统一的。

    关于沟通的内容与范围,法律做了两点原则性规定:(1)患者的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医疗风险。(2)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体内容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相统一。

    关于沟通的要求,法律做了两点原则性规定:(1)如实,即实事求是的原则。(2)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关于不履行沟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问题,仅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作了原则性的描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3  良好的医患沟通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

    法律视角下的医患沟通,体现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利和医生告知义务的对立统一。作为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要认识到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取得患者的授权和配合,不仅仅是自己的责任或医院规定,而且也是医生这一职业的法定义务。由于患者在医患沟通中处于被动或弱势地位,所以法律没有对患者在医患沟通中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但患者也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实向医生讲述病史,甚至包括自己的隐私,并主动配合医生的治疗。因患者自身的原因,造成沟通不畅,延误诊断或治疗,对医生应当是免责的。

    另外,法律法规对沟通的程序、形式、实质要求都没有明确界定,这为实际的操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和隐患。对不履行沟通义务的后果,也仅规定了行政和纪律处分,对刑事责任没有规定。但在现实的司法审判案例中,已有对相关刑事责任的判罚。相信随着卫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医患沟通将会不断加强和改进,医患关系将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 李国建.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医患关系.西北医学教育,2005;4:434.

2 张宝珠,刘鑫.医疗告知与维权指南.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10.


作者单位:[1.烟台毓璜顶医院,山东烟台 264000;2.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通讯作者),山东济南 250012]

作者: 崔荣昌,杨 平
医学百科App—中西医基础知识学习工具
  • 相关内容
  • 近期更新
  • 热文榜
  • 医学百科App—健康测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