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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9年第7卷第5期

严格制度管理 杜绝门诊退药

来源:《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摘要:【摘要】卫生部文件规定“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但各医院在实际处理中方法不一,有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视不同情况给予退药。本文分析了门诊退药常见的几种情况并给出了具体的针对措施,以期杜绝门诊退药现象。【关键词】门诊退药。管理目前,各医院门诊普遍存在患者要求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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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部文件规定“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但各医院在实际处理中方法不一,有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视不同情况给予退药。本文分析了门诊退药常见的几种情况并给出了具体的针对措施,以期杜绝门诊退药现象。

【关键词】  门诊退药;管理

目前,各医院门诊普遍存在患者要求退药的现象,卫生部在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但实际上各医院对待退药的态度不一,处理方法不一,有的医院严格按规定执行,防止个别人员趁退药之际将假药或过期药品回流医院,以确保药品安全;有的医院为减少医患矛盾和患者经济损失,对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因经济能力无法承受、对医院提供的其他服务不满意和医师用药不当等情况给予退药,以求息事宁人,给医院的药品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存在药品安全隐患和医疗纠纷苗头[1,2]。我们认为,各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的规定,同时为保证规定的顺利执行,各医院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具体措施和细则,以根本杜绝门诊退药现象。

    经对我院2006年16起门诊退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门诊退药基本上都是由于患者或家属认为不适合继续服用该药品,而其所存该药品数量还较多,希望退药后能够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具体退药原因分析和我院采取的相应措施如下。

    1  患者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或担心出现不良反应7起,占43.75%

    药品不良反应多发生在患者初次服药时,患者可能为过敏体质,表现多为头痛、眩晕、恶心、皮疹等症状,停药后上述症状可减轻或消失,且该药品的说明书中也标明存在该不良反应的可能。另外,糖尿病患者对于用蜜丸制剂的中成药不能接受,高血压患者对于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药品不能接受,肝病患者对于可能引起肝功能损害的药品不能接受,担心用药后会导致原有病情加重。医院针对此情况,定期组织临床医师合理用药研讨会,加强新药知识培训,以提高全体医师的药学知识水平,同时要求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尤其是对于患者首次服用的药品,应仔细询问其过敏史和过去史,处方量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执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即使是某些很少出现不良反应的药品,首次处方量也不得超过2周。对于过敏体质和同时患有其他慢性病的患者应慎重选择药品,缺少可替换药品时,应开具最小包装剂量,同时嘱患者边服药边观察病情变化。

    2  患者认为该药不适合自己服用3起,占18.75%

    患者阅读药品说明书后,发现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中并无自己所患疾病,如患者诊断为脂肪肝,而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只写了因肝炎引起的转氨酶升高,患者就认为该药品不符合自己的病情。药品说明书是药品生产厂家针对一个药品给出的最权威的解释[3],接诊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尽可能根据患者病情和诊断选择具有相应适应证的药品,如果缺少相应的药品时,则必须向患者做好知情同意,必要时应做到书面知情同意,详细告知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具处方。

    3  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或死亡且带药量过大5起,占31.25%

    肝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由于需要长期服用某种药品,一些患者尤其是非本地患者为减少往返医院之舟车劳顿和麻烦,希望每次就诊时处方量能长一些,经常要求带1个月的药量,甚至3~6个月的药量。但在治疗过程中,有的患者可能因出现各种各样并发症而导致病情加重,也有的患者出现意外跌落等无法预见的情况,无法使用原来的药品。要求医师对患者的病情发展有一定的预见性,对于病情不稳定或诊断尚不明确的患者的治疗,本次处方量最好为最小包装量,若患者强烈要求超剂量带药时,医师应向患者做好知情同意,必要时请患者在门诊病历手册上签字。

    4  患者代购药品时说错药品名称1起,占6.25%

    长期服药的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有一定认识,部分患者“久病成医”,因病情需要须定期到医院就诊取药,若其临时有事或者已在当地医院就诊但当地医院没有患者所需药品时,其可能会找熟人或亲友到医院代购药品捎回,有时代购者因口音问题说不清或记错药名、厂家或剂型,比如将口服药品错取为注射药品,患者无法使用导致退药。医师为代购者开具处方时,最好由代购者提供患者病历资料或书写药品名称,必要时,医师应尽可能与药品使用者通过电话直接沟通,以减少差错的发生。

    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结合我院门诊退药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我院于2007年制订了《门诊退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卫生部“非医方责任,药品一律不予退换”的规定,同时对于因医务人员未执行以上规定而导致的退药,所退药品做报废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该规定实施以来,门诊退药现象明显减少,取得了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 钱存荣,闫双银,赵冬莉.门诊退药事件的原因及其对策.医药导报,2006;25(7):708-709.

2 蒋军,王晓杰,钱爱而.门诊退药现象的分析与对策.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06;26(11):1430-1431.

3 李宇阳.药品说明缺陷的法律分析.中国医院管理,2004;24(2):60-62.


作者单位:解放军第302医院医务部,北京 100039

作者: 200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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