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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
1.1 药品标准的不一致性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药品命名应遵循“一药一名一方”的原则,但有些中药成方制剂却存在同名异方现象。如《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九册收载的参芪片与《卫生部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三册收载的参芪片,虽名称相同,但处方、检验标准却是完全不同。
1.2 药品规格的“多样性” 规格是药品标准中收载的法定项目之一。而有些药品标示的规格往往与标准规定的不一致,其中以现规格为原规格一半量的居多,如氯霉素片,标准规定规格为0.25g/片,而市场上流通的规格多为0.125g/片;又如连蒲双清片,标准规定规格为每素片重0.25g,而市场上流通的规格多为每素片重0.125g。遇到此类样品时,我们只好一遍遍地向标示生产厂家索取有关增加规格的批件及相应的检验标准,既费时又费力,还时常得不到生产厂家的理解与配合。若多方想办法仍索取不到批件及检验标准,既使此样品是假劣药品,我们也行使不了技术监督的职能。普通百姓也因缺乏药品规格意识,易以习惯方法(几片或几粒等)服用,致使少服剂量而达不到有效血药浓度,不利于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况且此类药在服用方 法上只是单纯地比标准规定的规格增量服用而已,并无其它益处。
1.3 部分药品标准检验项目设置不完善 药品标准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药品质量的监控。在《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中有一些品种存在检验项目不完善、检验方法落后、控制指标也不严密的现象。如第八册中的牛黄上清片及第七册中的汉桃叶片,其检验项目只有性状项和片剂通则中规定的检查项。因这些标准中缺少鉴别项,即使全检符合规定了,也不能确定此样品一定不是假药;又因这些标准中缺少含量测定项和必要的检查项,即使全检符合规定了,也不能确认此样品一定不是劣药。
2 建议
2.1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一药一名一方”的原则,对存在同名异方现象的品种进行规范,使其真正达到“一药一名一方”。
2.2 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规格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尽量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规格。这样也可防止不法分子借多规格之机,以小规格冒充大规格销售而坑害百姓、从中渔利。
2.3 《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部分品种亟待增加检验项目,如增加鉴别项、含量测定项及必要的检查项;对项目设置不够完善的标准应随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及时下发勘误;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检验方法、新仪器等。使药品生产、销售、检验、监督管理等环节能正确地执行药品标准及执行正确的药品标准,使药品标准真正起到控制药品内在质量的作用,让不法分子无法钻标准空子造假弄劣。
作者单位:152062黑龙江省绥化市药品检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