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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权 程序制约
建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权运行程序,不仅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行政违法相对人给予必要的制裁,而且有利于执法主体正确行使行征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如何有效形成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权的程序制约进行探讨。
1 建立行政程序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权是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行为的法律保证。依法行政不仅要求公民的权利在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能得到及时的补救,同时强调行政行为过程也要合法、公正。虽然行政处罚权制约可以履行司法审查程序,行政行为违法给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可以运用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手段,但毕竟行政程序制约是司法制约的前提条件,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也局限于行政行为所产生后果的救济,而行政程序在行政行为过程中提供的程序性规范,是形成对行政处罚权运行全过程的最有效制约,也是保证行政处罚权合法、公正行使的核心内容。
随着现代医药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对药品质量、新药开发的安全理念不断增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药品行政监督管理的视角随之拓宽,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完全有必要建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权运行程序,对行政处罚的行使形成一种有效的制约,从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行政处罚权程序制约的思考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定,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8令)基本雷同,对行政处罚权的运行有着直接的制约作用。
2.1 告知 行政主体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开始就应让相对人知道,而不是相对人受到行政处罚时才告知。《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这就是一个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告知形式,忽视出示执法证件程序就要承担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职责,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不用告知程序,告知程序主要适用于与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样从行政处罚权运行的初始状态到裁决都受到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
2.2 调查 调查过程也就是取证过程,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都是调查取证的对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严格实行稽查、办案、审核人员三分离,相对独立、互相制约。调查程序对行政处罚权运行形成制约的关键在于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证实,且证据与事实互相之间存在关联性,否则将被办案人员退回重新或者补充稽查,这样可以避免稽查人员的主观随意性,防止违法处罚行为的发生。
2.3 说理 说理是要求案件主办人员在拟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裁决时,要分别向合议人员、法制机构案件审核人员或者重大案件向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说明拟做出该决定的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办案人员不能清楚、准确、充分地说明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的,则退回稽查机构重新办理或取证。这样就限制了稽查、办案人员滥用行政处罚权,并且对非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同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针对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进行充分说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充分说理,一方面体现人性化亲民执法的要求,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当事人从心理上服罚认错,更能给一般的社会公众以教育和警示。
2.4 听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听证时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组织听证的主持人和书记员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听证意见与听证前拟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分歧的,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听证程序给予相对人抗辩的机会,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正确,所适用的法律是否适当可以据理力争。这样有利于及时澄清案情事实,有利于行政主体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地纠正行政处罚主体的违法行为,对行政处罚权的适用形成有效的制约。
2.5 案审 审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最后一关行政程序。依据“可定案证据”、“案卷排他性”的原则,做出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必须是具有实质性证明力,并且不是非法取得;必须以案卷为根据,而不能依照其他材料或传闻证据。因此,审查也是制约行政处罚权运行的一个重要行政程序,有利于行政处罚权的合法、公正的行使。
作者单位:317500 浙江温岭,温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