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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医药杂志2007年第7卷第10期

精神药品分类管理点滴体会

来源:《中华医药杂志》
摘要:【摘要】为了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及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的精神,在各卫生部门、医院以及医药经营部门认真执行麻醉药品、抗精神病药品管理规定,但在市面上销售的某些精神药品在药店管理相对薄弱,而且使用不当会造成严重后果。本文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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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及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的精神,在各卫生部门、医院以及医药经营部门认真执行麻醉药品、抗精神病药品管理规定,但在市面上销售的某些精神药品在药店管理相对薄弱,而且使用不当会造成严重后果。本文从我国现今的药品分类体系入手,分析了精神药品的分类管理现状,并提出了加强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精神药品 分类管理 三类 对策

    药品分类管理顾名思义就是把药品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加以管理。广义上,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归属于处方药管理,但其处方的管理较之其他非特殊管理药品更为严格,其中特殊管理的药品又分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四大类(不包括麻黄素、美沙酮、罂粟壳等个别管制药品)。精神药品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精神药品等同于麻醉药品管理,其总体品种有52种,而在我国使用有如下6种:丁丙诺非、氯胺酮、马吲哚、可可巴比妥、三唑仑及哌醋甲酯。而第二类精神药品大部分是抗焦虑药,如阿普唑仑、唑吡坦、硝基安定、艾司唑仑等,另外还有治疗多动症的匹莫林和镇痛药异戊巴比妥等等;同时管理条例还规定:可在药品经营部门(指已取得特殊管理药品经营资格的经营部门)零售的特殊管理药品有二类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两种,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均不得零售。

    我国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现状,可以这样概括:特殊药品的管理较为规范;这是因为由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买手续较为繁琐(指需出具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执业医师处方等等管理上所需求的手续),相对与其他药品比较利润较小,因而特殊管理药品在零售终端基本上是雷区。而医院在管理、使用和经营上占有绝对的优势。因而某些精神药品一旦列入特殊管理的行列,管理必定规范,但是某一些精神药品未列入特殊管理的处方药则成为药品管理中比较薄弱的环节,这种环节也主要集中于药品的经营单位。笔者曾经亲眼目睹,一个在我院长期门诊治疗的精神病人无须任何手续,在医院附近药店就可购买到了自己所需的抗精神病药,这种相当于非处方药的管理模式和其他处方药相比危害甚多,这种危害主要是由于这些药品自身的药理作用和对此类疾病治疗上的要求所决定。

    1  危害的原因[1,2]

    1.1  第一种原因  药理作用上精神疾病治疗药物可分为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抗躁狂药、抗强迫药五大类。这些药物大多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虽说长期使用无成瘾性,但可能会产生某种躯体依赖性,如果停药能引起焦虑不安、失眠等症状,同时不良反应较多,对人体的危害性较大,如几乎所有抗精神病药都有嗜睡这个不良反应:氟哌啶醇、舒必利、氯丙秦等等;这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中的抗焦虑药一样,迟发性运动障碍,这种不良反应又属于不可逆,在停药后仍可发生:如氯丙秦、氟哌啶醇、舒必利等等;还有的如锥体外系反应(EPS),心血管系统反应,急性肌张力异常等等;比较严重的是服用氯氮平可致粒细胞减少猝死,但从使用效果上此药优于他药,在绝大多数精神病院使用量是居高不下的;抗抑郁药:虽不会造成嗜睡等中枢抑制反应,但有一定的心脏毒性:如三环类过量可致死,新型抗抑郁则会造成性欲减低,尤其是SSRT类。以上这些药物副作用和其他处方药相比危害更大,因而在使用上更要加强管理,否则极易造成医疗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1.2  第二种原因  治疗上,精神疾患是一个长期的病患,必须遵从医嘱长期服用药,并随时根据病情进行适当调整。有些病患由于随着身心的变化,而必须酌情加大或减少药量,这样才有利于病患康复。从这个角度来讲如列入特殊管理药品,即在精神专科医师的指导下使用,在治疗上形成规范性,更加有利于病患康复。2  防止危害的对策

    2.1  将精神药品分类  笔者建议将精神药品分为三类,即在第一、二类药品的基础上再加上一类即第三类(舍曲林,盐酸帕罗西汀,丁二酸洛沙平,阿立哌唑,枸橼酸坦度螺酮,多塞平,氟伏沙明,西肽普兰,拉莫三嗪,文拉法辛,齐拉西酮,瑞美隆,富马酸喹硫平,曲唑酮,氯噻平,氯丙嗪,奋乃静,氟奋乃静癸酸酯,奥氮平,氟奋乃静,哌泊塞嗪棕榈酸酯,三氟拉嗪,洛沙平,五氟利多,舒必利,氟哌啶醇,丁螺环酮,利培酮,硫必利,碳酸锂,丙米嗪,氟伏沙明,阿米替林,马普替林,氯米帕明,氟西汀,氯普噻吨,吗氯贝胺,阿莫沙平)。且将未列入第一、二类精神药品特殊管理的精神药品严格按处方药管理,并规定此类药品可以药店零售,但需根据执业医师处方购买使用。

    2.2  注重职业再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各单位员工除应熟悉特殊药品分类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外,还应努力学习国内外非处方药知识、处方药知识、处方识别知识,临床基础医学知识。真正做到发挥专长区分繁多药名,结合实践指导合理用药。

    2.3  将特殊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与实施GSP认证工作有机结合  零售药店实施GSP认证是一项重要工作,它是企业对消费者的质量信誉、服务的保证承诺,也是企业向深向外扩展的必备条件。对于实施精神药品分类管理来说,GSP认证工作有利于推进这项改革。

    据统计,我国精神患者(包括心理疾患)共有六千多万,大大超过了世界其他国家。在国外,精神疾患的康复主要在社区进行,结合我国国情,相当一部分病人需住院治疗,大部分病人可选择家中坚持服药模式。因此,如何加强这些精神治疗药物的管理就成为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如将这些药品列入特殊管理范围,则会管理规范,达到规范治疗,为人类精神卫生健康发挥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彦方,顾牛范.新编临床精神药物手册.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6-59.

2 沈渔.精神病学,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648-723.


作者单位:362000 福建泉州,泉州第三医院

作者: 梁素霞 石国章 20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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