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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搭电动车撞电杆摔成精神病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摘要:本报讯(记者梁爽通讯员安立)一女子晚上乘坐侄子驾驶的电动车回家,不料黑暗中竟撞到路边尚未安装的电灯杆,女子脑部着地昏倒。醒来后,女子什么都不记得了,举止异常,后经鉴定,已构成精神病。昨日,女子的丈夫刘某作为其监护人,将侄子胡某与武汉市路灯管理局告上了江岸区法院。去年10月18日晚上10点左右,1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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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梁爽 通讯员 安立)一女子晚上乘坐侄子驾驶的电动车回家,不料黑暗中竟撞到路边尚未安装的电灯杆,女子脑部着地昏倒。醒来后,女子什么都不记得了,举止异常,后经鉴定,已构成精神病。昨日,女子的丈夫刘某作为其监护人,将侄子胡某与武汉市路灯管理局告上了江岸区法院。

  去年10月18日晚上10点左右,16岁的青年胡某骑电动车带着婶婶陈某回家,沿兴业路行至二七小筑小区门口的机动车道时,因天色已晚,胡某未看清路面状况,与机动车道旁边摆放的路灯杆相撞,陈某当即从车上跌落,头部着地受伤晕倒,口吐白沫,尿失禁。今年3月25日,市交管局江岸大队认定胡某与路灯管理局对这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陈某之前在一家酒店任经理,出事后昏迷了20多天才苏醒,醒后神志不清,记不清楚受伤过程,将丈夫喊成儿子,还经常大喊:“还我自由”,总是莫名其妙就流下泪来。经鉴定,陈某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

  今年10月18日,法院判决陈某为无民事能力人。随后,作为其监护人的丈夫将侄子与路灯管理局告上法院,他认为,侄子胡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路灯管理局未经许可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在施工地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承担70%责任,他要求二被告赔偿妻子各项费用共计209512.5元。

  昨日,江岸区法院已经立案,将择期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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