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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者项目”的力量为什么如此强大

来源:新京报
摘要:1992年,纽约耶西伐大学法学院的伯瑞·斯克和皮特·奈佛德,创办了“无辜者项目”,主要是推动DNA检测为已经定罪的无辜者洗刷罪名。2003年开始,这个项目转为一个非营利组织,但原来的法学院还是给予了极大支持。他们关注的“还无辜者清白”案例,也超越了DNA新技术范围。这个组织去年解救的无辜者是27人,其中包括威斯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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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叫欧树的老人,冤狱57年后刚释放,8月4日就在老人院去世了。这让我想起以前看到的两则报道,主角分别被认定是谋杀死亡,却都活着返乡,而“凶手”还在牢里服刑。可以想见,这样被“雪冤”的几率非常小。



  文明国家的标志之一,是竭力避免冤案。对刑事案来说,一些案件没有目击证人,或者出现证人错误指认,甚至专家对证据误判等原因,冤案还是无法根除。美国当然也有这样的情况。



  相对犯罪史,DNA是新技术。直到1986年DNA复制技术发明,才使它能用于刑事侦破。两年后的1998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建立基因库,2000年全国基因库联网。但可以想象,政府执法机构想到的,一定是“这下好了,破案有了新武器”。一般来说,新技术只能进入“此后”的破案筛选、确认,不可能每出台一项新技术,就重新给过去成千上万的定案过筛、复核。



  可民间的法律知识界,一定有人愿进入更深层的发掘追究:那么,已经定罪的人呢?他们中一定有人因缺失这项技术而被冤枉,现在,借助新技术,应该还他们清白。



  1992年,纽约耶西伐大学法学院的伯瑞·斯克和皮特·奈佛德,创办了“无辜者项目”,主要是推动DNA检测为已经定罪的无辜者洗刷罪名。2003年开始,这个项目转为一个非营利组织,但原来的法学院还是给予了极大支持。



  他们做着切切实实的工作,为一个个申请复核的囚犯做技术鉴定,他们有庞大的专业DNA检测队伍,还有全职律师团队,为这些检验结果证明无罪的“已定罪者”推动法律程序,帮助他们走出监狱。同时,他们的网站公布一个个案例,张贴对“不当起诉”研究的学术报告,报道、交流和推动任何与消除冤案有关的、哪怕是细枝末节的事。



  他们关注的“还无辜者清白”案例,也超越了DNA新技术范围。例如,就在前不久,他们报道了一个案例,是有关“不在犯罪现场”的认定。另外一个他们在交流的反冤案成果,是前几天新奥尔良警察局宣布65项改革新规定。其中之一是:过去规定,执法人员对证据撒谎或隐瞒真相,如果是一次两次初犯,被发现后虽然必须接受惩处,但不至于丢掉工作。现在宣布了新的“零容忍”政策,以后,任何对证据撒谎的警员,哪怕只是第一次,都会被立即开除。他们在推动的,不仅是从监狱里拯救清白者,还要推动在起诉之前,就减少造成冤案的可能。



  这个组织去年解救的无辜者是27人,其中包括威斯康星州的史蒂森,他在1985年被控一级谋杀罪,当时一个分析师作证说,他判定留在被害人身上的齿痕是史蒂森留下的,成为关键证词。“无辜者项目”请求对齿痕重新鉴定,加上基因检测结果,不仅成功为他洗清冤屈,还通过基因库比对,找到了真凶。可是,史蒂森已经在监狱服刑23年。



  截至今年8月11日,7年来,这个组织通过DNA检测,已经在美国成功救出了258个无辜者。这些无辜者基本都是被判重罪,遇救时已经服刑的平均时间是13年,其中有17人已经被判处死刑,正在等候执行。



  读了他们的资料,我一直在想,看上去,这完全是一个新技术诞生后,一群有正义感、责任感的公民,为健全法制所做的个人努力和奉献得出这样的结果。可是,再深入一步,会发现并不那么简单。他们成功的背景,确立在两百多年前,美国在立国立宪的时候,不仅以独立司法体系作为一个公平审判的前提,而且,宪法的十条权利法案的认真执行,首先就排除了与侵犯基本公民权有关的冤狱。



  在宪法的十条权利法案中,就有五条与被告权利有关,这就大大降低了错案率。这个宪法前提,给了“无辜者项目”这样的民间法律援救组织,一个理所当然存在、理直气壮发展壮大的理由。因为,对错案的追究,必定会涉及对政府执法人员和执法机构的质疑,可能挑战了执法者的饭碗、信誉甚至必须承担的刑责。作为民间个人,假如没有实实在在起作用的宪法条文作为可靠支持,他们不可能有这个能力。



  短短7年,美国许多有同样目标的非营利组织整合加入,迅速形成了覆盖全国50个州的“无辜者网络”。我查了一下,我们居住的州也有一个。这个网络甚至扩展到加拿大、澳洲和一些欧洲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无辜者项目”能够扩展到的国家,他们的基本背景制度和宪法运作,都有其共同之处。
作者: 20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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