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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7年间被无辜羁押551天 终判无罪索赔300万

来源:news.tom.com
摘要:省高院26日首次“空降”自贡审大案核心提示:7年间两次拘留两次被捕个体户终判无罪当庭释放向公安机关索赔300万元省高院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从1996年10月8日开始,曾经风光一时的自贡市个体老板曾伟奇因为与自贡市机床厂联合办厂过程中的经济纠纷,被自贡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2003年12月25日,自贡中院终审裁定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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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26日首次“空降”自贡审大案

  核心提示:7年间两次拘留两次被捕个体户终判无罪当庭释放向公安机关索赔300万元省高院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

  从1996年10月8日开始,曾经风光一时的自贡市个体老板曾伟奇因为与自贡市机床厂联合办厂过程中的经济纠纷,被自贡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从1996年10月到2003年12月,曾伟奇两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两次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4次取保候审。共被羁押了551天。2003年12月25日,自贡中院终审裁定曾伟奇无罪并当庭释放。从此,曾伟奇开始为追回自己的财产而奔走。

  日前,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正式通知曾伟奇,决定于10月26日在自贡中院对曾伟奇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自贡市公安局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举行公开听证。据悉,这是省高院第一次“空降”自贡开庭审案。

  涉嫌诈骗:7年羁押551天

  1996年10月7日,自贡机床厂向自贡市公安局报案,称曾伟奇在与机床厂签约共同承包焊管分厂后,采取虚增发票的方式将低价购买的设备加价卖给机床厂,造成国家财产蒙受巨大经济损失。10月8日,自贡市公安局开始对曾伟奇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并于当月对曾予以取保候审。在以后的7年当中,曾伟奇两次被刑拘,两次被捕,4次取保候审。到2003年10月10日一审宣判无罪被取保候审,并于当年12月25日终审宣判无罪释放,曾伟奇在拘留所度过了551天。

  7年中,这个曾经风光一时的个体老板成了惊弓之鸟:只要一听到警车声就会不由自主地收拾洗漱用具,等候警察上门。7年中,曾伟奇的第二任妻子受不了巨大压力,带着儿子离他而去。7年中,曾伟奇从一个腰缠万贯的大老板变成一个不名一文的穷光蛋。在不断申请赔偿的过程中,这个当年一掷千金的老板完全依靠远在贵阳的父亲资助生活费,租住在一间简陋的民房里等待最后结果。

  两次审理:被告终判无罪

  2003年6月5日曾伟奇再次被捕后,自贡市大安区检察院于当年7月16日向大安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曾伟奇在与自贡机床厂联合办厂的过程中,采取增大设备购价等方式骗取人民币98万余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要求依法追究曾的刑事责任。

  大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曾伟奇在向机床厂提供设备的过程中确实采取了提高价格的方式,但与后来双方协议确认的价格基本一致。被告人按双方确定的价格出卖自己的合法财产是否构成诈骗,公诉机关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一审判决曾伟奇无罪。随后,大安区检察院以判决错误向自贡中院提出抗诉。2003年12月15日,自贡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历时7年的曾伟奇诈骗案终于尘埃落定。

  “追缴赃款”:收我财物200万

  根据曾伟奇向自贡市公安局的索赔清单,从1997年10月10日开始,自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先后以“收缴赃款”、“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等名义,收缴“奔驰”、“尼桑”等品牌轿车3辆,“大众”旅行车1辆(4辆车价值113万余元),现金55万元;迫使曾伟奇向机床厂“退赔”“林肯”轿车等财物51万元。共计人民币219万余元。

  曾伟奇认为,案件经法院终审裁定不构成诈骗,所谓“追缴赃款”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违法,所有被“追缴”的财物理应退还。同时,自贡市公安局还应对上述财物的资金利息予以补偿,并对自己被违法拘留57天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曾伟奇还要求自贡市公安局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公安局答复:检察院也该赔偿

  自贡市公安局在对曾伟奇的索赔答复意见书中称,尽管法院判决曾伟奇无罪,但公安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追缴的赃款赃物返还给机床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自贡市公安局称,该局1997年2月和1999年11月两次以涉嫌诈骗对曾伟奇实施刑事拘留,自贡市检察院1999年12月及2003年6月两次以涉嫌诈骗决定对曾伟奇逮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赔字第十号复函规定,基于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犯罪嫌疑人,先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当一并承担赔偿责任。曾伟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7天,应向自贡市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

  自贡市公安局还认为,曾伟奇称自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先后收缴其现金55万元的说法有误。由于办案人员在填写收据时“误写”和曾伟奇自己计算时“误加”,“追缴”和“没收”曾伟奇的现金只有32万元,并非曾所说的55万元。公安机关决定将现金32万元依法返还受害人。公安局称,1997年4月1日刑警支队开具的收据是追缴曾伟奇“退赃款”2万元,但办案人员在填写时误将小写金额写为20万元且日期错误。1997年收取曾伟奇5万元保证金后又根据规定予以没收,曾伟奇将两笔钱相加为10万元是错误的。关于曾伟奇要求公安机关退还他退赔给机床厂共计51.7万元的请求,自贡市公安局认为系机床厂因经济纠纷直接收取的曾伟奇财物,公安机关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曾伟奇称自己共有3辆轿车和1辆旅行车被收缴,要求予以退赔。自贡市公安局认为,公安机关扣押的“大众”牌旅行车是曾伟奇向某单位购买报废汽车后予以拼装的,赔偿理由不成立;经查,尼桑轿车和桑塔纳轿车至今都没有过户给曾伟奇,曾没有请求赔偿主体资格,公安机关没有侵犯他的合法财产。另外1辆奔驰轿车因曾伟奇不能提供进口证明,且发动机号已经被更换,依法应予没收。

  自贡市公安局表示,对曾伟奇合理合法的赔偿请求愿意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由于这些财物已返还自贡机床厂,请求法院直接责令收益人退出财物返还给曾伟奇。

  律师说法

  纯属经济纠纷公安违规插手

  在曾伟奇反复被拘留、逮捕,最后又宣告无罪的过程中,当地法律界高度关注此案。自贡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发表了观点。

  该律师认为,此案是一桩明显的公安机关违反“一部两院”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实质是曾伟奇在与机床厂的合作中形成的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如果机床厂认为曾伟奇提高设备价格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曾返还不当得利,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达到目的。自贡市公安局在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应该完全明白案件的实质,不应该以侦办刑事案件的方式来帮助机床厂解决经济纠纷。

  检方把关不严错误逮捕起诉

  该律师还认为,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证据的审查过程中把关不严,致使曾伟奇被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应该承担曾伟奇被批准逮捕后羁押期间的赔偿责任。曾伟奇可以依法要求检察机关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该律师还认为,这起巨额国家赔偿反映出的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的案例,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一直是以“有罪推定”来看待曾伟奇的。从两次拘留,两次逮捕,以及案件延续7年之久可以看出,他们一直肯定一点:曾伟奇有罪。从这个意义上看,此案对今后司法部门“以人为本,无罪推定”办理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文/图本报记者

作者: 自动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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