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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不幸死亡女友索赔无门

来源:荆楚网
摘要:同居多年却未领结婚证,47岁的邹琴(化名)在男友亡故后,欲向肇事方索赔时,才发现自己没有“索赔资格”。邹琴家住汉阳,她于1997年与前夫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恢复自由身的她只是和男友李海(化名)同居,一直未领结婚证。3天之后,李海因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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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多年却未领结婚证,47岁的邹琴(化名)在男友亡故后,欲向肇事方索赔时,才发现自己没有“索赔资格”。记者昨日从汉阳区法院了解到,邹琴已黯然撤诉。

  邹琴家住汉阳,她于1997年与前夫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恢复自由身的她只是和男友李海(化名)同居,一直未领结婚证。

  今年7月2日晚11时,李海乘坐盛某驾驶的摩托车,行至汉阳钟家村附近时,与一辆小客车相撞,李海从车上摔下,头部着地,当即不省人事。3天之后,李海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盛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小客车司机负次要责任,李海无责。

  为李海忙完丧事之后,邹琴即以妻子的名义向汉阳区法院提出诉讼,将两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疑点马上就出现了———邹琴虽以妻子名义起诉,但她却拿不出结婚证,她解释自己和李海同居多年,一直是以夫妻相称,街坊邻居可以作证。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法官向她解释,她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就算她一定要起诉,其诉请也会被驳回。
  办案法官称,邹琴于1997年离婚,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婚同居,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能算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邹琴与李海自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按照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这意味着邹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听完法官解释,邹琴只得撤诉。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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