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一名16岁少女突然弃学出走,家人从其日记中发现秘密,牵出一起教师强奸少女案。该案审理一波三折,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本月初作出终审判决:教师赵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少女日记泄密
去年11月17日,开县某中学初二年级女生小玉(化名)突然弃学出走。家人四处寻找无果,在翻看她的日记本时,偶然发现两段文字:
“昨天我给初一·三班班主任写了封信,就是因为那天晚上的事。我永远都不原谅他。他做的事真有点过分了!我不知道该怎样向我的家长和老师讲这件事情,不知该怎么开口……”
“……我真的好恨初一·三班的那个班主任,我觉得他做的事我永远都不可以原谅。假如把这件事情告诉我的父母,他们一定会很生气的,妈妈刚做了
手术……”
家人隐约感觉出,小玉的出走与日记中的这位初一·三班班主任一定有某种关系。当月28日,江北区一派出所发现小玉并通知其家人来接人。回到开县当晚,小玉终于向家人吐露:自己被这个班主任强奸了。
学生:老师把我……
话说2003年10月27日晚,小玉晚自习违反课堂纪律,被班主任艾某叫到办公室门口等候谈话。8时过,初一·三班班主任赵某路过,看见门口的小玉后,将其带到30米外该校老校门旁。
赵当时饮了酒,不顾小玉反对,将她按在一张民工睡的钢丝床上发生性关系。随后,小玉回到办公室,对追问的艾老师谎称上厕所去了。尚带着酒意的赵还出来为小玉说情,称她是自己的亲戚。
当天晚上小玉情绪不稳,写纸条含糊地告诉一要好同学:“初一那个大胡子老师把我……”同学揣测到事情真相,认为此事应该和赵某有个了结。11月3日晚,小玉写信给赵某,指责他禽兽不如,声称要将此事告诉家长和学校。赵见信后害怕,便将与小玉发生性关系的事告诉了小玉的班主任艾老师。艾当时很矛盾,劝赵去自首。
随后,赵找到小玉表示歉意,并分两次将800元钱交给小玉,叫她不要公开,否则对双方都不好。但是小玉被赵强奸的事还是慢慢被人知道了。11月17日,她揣着赵给的钱弃学出走。
一审判老师无罪
事情暴露后,赵一直担惊受怕,最终向家人坦白了酒后糊涂强奸女学生的事。双方家人顾及此事公开后对谁都没好处,在当地另一所中学校长及一名村干部的见证下准备私了。但因补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最终没谈拢。
2003年12月1日,小玉由亲戚带着向公安机关报案。医院诊断,小玉处女膜陈旧性破损。当天,赵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留置盘问,两天后被刑拘,同月17日被逮捕。
今年4月,开县检察院向法院指控:赵某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已构成强奸罪。同时,小玉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加上其它损失共计3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教师赵某与学生小玉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强奸少女的事实缺乏证据,因为从赵的供述和小玉的陈述等证据分析,不能证明赵实施了暴力,也无证据证明有其他手段致使小玉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的情形。
法院宣告赵某无罪,同时对小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不予主张。
二审认定有罪
随后,开县检察院认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小玉随后也提起上诉。
主诉检察官谭学林诉称,赵利用师生从属关系,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小玉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二审法院认为,抗诉机关抗诉罪名成立。法院称各种证据表明,小玉当时极不愿意与赵发生性关系。此时,赵某的辩护人提出小玉反抗不明显。法院认定,该案发生在学校上晚自习时,被害人是学生,也知道被告人是老师,在这种特定时间、地点和关系下,不宜苛求被害人反抗强度,不能以反抗不明显而否定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小玉意志。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宣告无罪判决不当,应予以纠正。鉴于赵有重大立功表现,决定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法院还认为,赵的犯罪行为给小玉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赔偿。为此,支持了上诉人要求赔偿医疗费108元的请求,对其亲戚到重庆接回小玉所花交通费、生活费等,酌情赔偿1000元。法院认为小玉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等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