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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放过强奸犯刑警被判刑

来源:现代快报
摘要:2001年11月28日,前旗公安局刑警一中队二探侦查员闫毅得到—条线索,说有两名女子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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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年4月9日,巴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乌拉特前旗检察院指控温靖犯徇私枉法罪一案。
  2001年11月28日,前旗公安局刑警一中队二探侦查员闫毅得到—条线索,说有两名女子卖淫。闫毅请示了探长温靖后,对涉嫌卖淫的两名女子进行传唤。经过询问,这两名女子说出2001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范全有、王东、刘明、李志航强奸的事实。温靖向中队长田海波汇报情况后,田海波又向大队长辛文明汇报了案情,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当晚将王东,范全有抓获,其他人因不在家中没有抓住。经询问,王东交待强奸了其中一名女子,范全有只承认对两名女子有抚摸行为,没有实施强奸。
  2001年11月30日,前旗公安局依法对王东、范全有刑事拘留。之后,一个姓郭的人受李志航父亲之托,找温靖说情,看能否不要抓李志航,早点把王东放出来,并交给温靖800元钱。此后,负责此案侦查工作的二探,再没有对该案及犯罪嫌疑人继续侦查和积极追逃。范全有和王东先后被取保候审。
  2002年3月11日,王东在鄂尔多斯市实施抢劫犯罪被抓获,王东再一次交待了其强奸的犯罪事实。王东、范全有、刘明、李志航等涉嫌强奸一案才恢复侦查,并已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温靖退缴了800元赃款。
  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温靖犯徇私枉法罪。前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靖作为一名公安侦查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钱财,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不积极抓捕,对案件的侦查工作放任不管,并造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在刑拘期满后,没有被逮捕,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温靖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温靖以“原判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巴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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