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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副局长强暴少女

来源:康易网
摘要:一审———有期徒刑3年,二审———有期徒刑12年,这是福建省周宁县法院和宁德市中级法院先后对陈长春作出的不同判决。人们不禁要问:对同一起案件,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何以反差这么大。解读两审法院的判决书,记者发现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不仅更加清晰,而且在情节描述上也与一审判决有所不同。宁德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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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有期徒刑3年,二审———有期徒刑12年,这是福建省周宁县法院和宁德市中级法院先后对陈长春作出的不同判决。人们不禁要问:对同一起案件,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何以反差这么大?
  解读两审法院的判决书,记者发现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不仅更加清晰,而且在情节描述上也与一审判决有所不同。宁德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14日,遭他人强奸的少女陈某某(1987年3月27日出生)在母亲邵仙仙陪同下向周宁县公安局报案,经副局长兼刑警队长陈长春审批立案侦查,两天后犯罪嫌疑人即被抓获。同年5月31日下午,陈长春等人到邵仙仙开设的“偶像发屋”,并得知为其推拿的正是陈某某。当晚,陈长春要求陈某某去周宁宾馆511房间,陈某某起初不愿意去,邵告诉女儿“那人是公安局的大官,我们店铺要他照顾”。陈某某只好去了,陈长春还交待司机出去时把门锁上。随后,陈长春不顾陈某某的反抗,将其奸淫。陈长春作案后发现床单上有精液,便将该部分床单撕下丢弃。
  陈某某受到该刺激,于6月3日离家出走。她在闽北建瓯市向巡警揭发自己被“周宁县公安局一个大官”强奸后,有关部门开始调查。陈长春为逃避法律制裁,对抗调查,实施了一系列妨害作证的行为:其先指使驾驶员林祥福作伪证,让林承认是其作案;后陈长春认为由林祥福顶罪不好过关,又指使一求其办事的外地人陈新作伪证,让陈新承认是其作案。陈长春还指使县公安局民警林炳作伪证,让林证明案发当晚他们一直在一起,以排除其作案时间;陈长春同时指使民警陈拥军去劝说被害人陈某某作虚假陈述。为阻止邵仙仙、陈某某母女向有关部门作证,陈长春指使陈新出资将邵的“偶像发屋”承租下来,并自己出资5000元让林祥福和陈新贿买邵仙仙和陈某某。6月8日,陈长春、林祥福、林柄等将邵仙仙和陈某某带离周宁,以躲避警方调查。罪行败露后,陈长春畏罪潜逃,直至2003年11月4日被警方抓捕归案。
  宁德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陈长春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妨害作证罪。
  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陈长春予以重判。其理由是:“陈长春身为公安局副局长兼刑警队队长,明知被害人是另一强奸案未成年的受害人而予以强奸,致使被害人离家出走,且案发后长期潜逃,归案后又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坏,应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陈长春是司法工作人员,对其所犯妨害作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对陈长春犯强奸罪从轻处罚和未认定其犯妨害作证罪属情节严重有误,并导致量刑不当,应予以改判。”而周宁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对陈长春轻判的理由则是:“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
  3月23日,宁德市中级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周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长春的原审判决(陈长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改判如下:陈长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至于一审法院为何如此轻判,其幕后是否有猫儿腻,有关部门正着手调查。此案经本报独家披露后,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媒体的记者目前正在周宁县采访。
  据悉,周宁县法院刑庭庭长、本案一审审判长已被纪检部门“双规”,接受调查。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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