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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处分学生称其不检点被判向学生赔礼道歉

来源:康易网
摘要:青岛一名女学生晓琳(化名),因学校在对其做出的勒令退学处分中,带有污辱性词语,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学校公开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本报2003年3月、6月曾予以报道)。日前,青岛市李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向晓琳书面赔礼道歉。该学院以晓琳的行为违反了学院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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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一名女学生晓琳(化名),因学校在对其做出的勒令退学处分中,带有污辱性词语,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学校公开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本报2003年3月、6月曾予以报道)。日前,青岛市李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向晓琳书面赔礼道歉。
  2002年8月18日,晓琳与青岛××科技专修学院签订了入学就业安置协议书。签约后,交纳了7000余元的学杂费用,并开始在该学院学习。同年11月2日晚,该学院一名男生晓章(化名)留在晓琳寝室直至次日早晨。该学院以晓琳的行为违反了学院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1月16日,给予晓琳勒令退学的处分。该处分内容中有“……二人平时关系密切,几乎形影不离,经常一起出入教室、餐厅,行为极不检点……”等叙述。原告晓琳认为,她与同学晓章之间系正常的同学关系。当晚,晓章在原告宿舍和包括原告在内的4个女生玩了一夜,并没有不检点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青岛××科技专修学院虽有对学生的管理权,但在处分中使用了“行为极不检点”等文字,降低了原告晓琳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判令学院向晓琳书面赔礼道歉。(齐鲁晚报)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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