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6岁的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原院长兼党委书记常殿元,被指在任期间,将公款300万元借给大学同学龚德明经营公司。昨天坐在二中院的被告人席上,头发花白的他声音沙哑,当庭翻供。
二外原院长
当庭称检察机关诱供
上午9时50分,常殿元拄着拐杖慢慢地走进法庭。“我当时一心想为二外创收。”常殿元说,他在1996年把300万元公款借给北京浩宇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是因为对方答应支付18%的高额利息。
可事后证明,龚德明是该公司的董事长,而龚德明是常殿元的忘年交。因此,检察机关指控常殿元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借款给个人用于经营,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至今300万元分文未归,情节严重。
检察官当庭出示了常殿元以前在检察机关的2份证词。常殿元曾明确表示,“借钱给龚德明是为了帮助他,就是相信他”。龚德明此前的证词也称,“当时明确表示个人借钱”。
“这都是诱供。”常殿元此言一出,法庭一片安静。“我也不懂法,不知道法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以为他们说借给龚德明和单位是一样的。”公诉人员当庭反问:“我们检察员与你们没有仇也不认识,为什么要诱供你?”常殿元没有作答。
律师
是借款不是挪用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以证明借钱公司是龚德明夫妻的公司,且常殿元与龚德明是大学同学,两人的妻子也是同学,双方关系十分密切,常殿元借钱是借给了龚德明个人用于经营活动。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常殿元的律师称常殿元既没有从借款中谋取私利,而且是将款项借给另一家单位,是为了二外的利益,是一种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正常拆借,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当时的常殿元也确实相信龚德明能够归还300万元。“我真的没有获利啊,我连一顿饭都没有吃过。”常殿元很激动地说。
证人
关键时刻推翻证言
昨天,“常殿元案”中的重要证人、当时学院财务处处长出庭作证。但意外的是,她也当庭推翻了以前在检察机关的证言。财务处长说,借给龚德明300万元的协议,并没有入账,是因为不想让上级主管单位知道二外有富余的钱。
但在以前的证言里,这位财务处长称,协议没有入账是因为此笔借款没有上报党政联席会,且害怕每年纪检的审计。
“我当时就是这么说的,我不知道你们是怎么记的。”财务处长反问检察官。但她同时也矛盾地称,“当时的证言属实,没有新的补充”。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