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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武检 武法 记者杨柳) 本报曾经报道过的马边县男子宋永强以“爱”的名义伤害女友的案件,今日上午将开庭审理。据了解,因涉及到个人隐私,开庭不会公开。
检方在起诉书称,宋永强与赵某(女,16岁,马边县人,本报报道时化名为莉莉)系同居男女关系,二人在簇桥乡龙井村租房居住。今年8月31日上午,宋永强在街上看到赵某与两名男性朋友在一起,遂将赵某带回出租房内。当日下午,宋永强以赵某与两名男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强行脱下赵某衣裤,用剃须刀在在赵某的大腿、胸部等处刻下了“淫”“骚”等侮辱性文字,并用蓝药水和中型笔在刻字处涂上颜色。9月1日下午,宋永强再次用刀片在赵某的脸上刻划。经法医鉴定,赵某刻字部位所受损伤为轻伤。检方认为,宋永强出于报复泄愤,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方法严重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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