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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配料不合适 销售商遭“10倍”索赔

来源:食品科技网
摘要:吴先生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向中润德公司提出了10倍赔偿的要求。吴先生称,他查询后得知,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而根据相关文件,该食品中的配料“珍珠”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吴先生以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由,将中润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商家退还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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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吴先生在兰州中润德康桥商业有限公司(简称中润德公司)购买了13盒“京润珍珠美人胶囊”后发现该胶囊有“海水珍珠”的成分。吴先生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向中润德公司提出了10倍赔偿的要求。该案一审被安宁区法院驳回后,吴先生提起上诉。12月12日,该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因当事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未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将择期宣判。

  2012年6月16日,吴先生在中润德公司以单价226元的价格购买了“京润珍珠美人胶囊”13盒,其外包装注明该产品是以“海水珍珠、天然植物雌素大豆异黄酮”为原料精制而成。吴先生称,他查询后得知,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而根据相关文件,该食品中的配料“珍珠”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吴先生以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由,将中润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商家退还其货款2938元,并赔偿10倍经济损失,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商家支付因其维权时所产生的误时费、交通费、差旅费315元及诉讼费。

  安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润德公司提交了该产品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GMP证书及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等,均证明该企业获得了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吴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

  在当天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当庭未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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