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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菜馆使用“地沟油”沪两店主各获刑三年半被罚20万元

来源:食品科技网
摘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8日宣判了两起涉“地沟油”案件,两名店主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在第一起案件中,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嫔在上海市雁荡路经营“福辣火锅川菜店”,自2012年6月起指使被告人郑伟在其丈夫经营的“鼎辣重庆火锅店”内使用“福辣火锅川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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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8日宣判了两起涉“地沟油”案件,两名店主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在第一起案件中,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嫔在上海市雁荡路经营“福辣火锅川菜店”,自2012年6月起指使被告人郑伟在其丈夫经营的“鼎辣重庆火锅店”内使用“福辣火锅川菜店”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火锅底料“红油”,并销售给顾客食用。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嫔、郑伟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嫔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郑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振江在上海市嵩山路经营“上海振江川菜馆”,自2012年5月起授意被告人杨才友使用菜馆内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红油”烧制烤鱼等食物并予以销售。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振江、杨才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依照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振江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杨才友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作者: 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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