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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村民制售“毒油条”获刑

来源:食品科技网
摘要:日前,因生产、销售“毒油条”的被告人杨某斌经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郑县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杨某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且禁止杨某斌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据悉,被告人杨某斌系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某村村民,2009年以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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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生产、销售“毒油条”的被告人杨某斌经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郑县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杨某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且禁止杨某斌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悉,被告人杨某斌系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某村村民,2009年以来在汉中市南郑县汉山镇南湖路中段经营“小杨烧饼店”,主要加工、出售油条、饼子、豆浆。在其加工的油条内使用食品添加剂“桂花”牌香甜泡打粉使食品起到膨松作用,该泡打粉属含铝食品添加剂。2014年7月20日,南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杨某斌经营的“小杨烧饼店”检查时,现场提取其当天制作的油条成品,经检测,提取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952mg\kg,超出铝残留量应小于100mg\kg的国家标准,后该案被移交司法机关。经汉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7名专家论证,杨某斌的行为应定性为严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其制作销售的食品中铝含量严重超标,以构成法律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发生”的情形。南郑县检察院认为杨某斌无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在加工销售的油条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对杨提起公诉,法院做了有罪判决。

检察官释法: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构成该犯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超标准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的,就能够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本案被告人杨某斌的行为触犯了该项规定,故获罪判刑。(通讯员 董辉)



作者: 201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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