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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艾滋事故需多方“问责”

来源:新华社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医院在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间非法自行采血,导致13名患者在该县医院经输血感染了艾滋病。作为1998年《献血法》实施以来国内首例因非法采血而造成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重大医疗事故,该县有7名相关责任人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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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医院在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间非法自行采血,导致13名患者在该县医院经输血感染了艾滋病

  作为1998年《献血法》实施以来国内首例因非法采血而造成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重大医疗事故,该县有7名相关责任人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11月5日,检察机关对其中两人提起公诉。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防治艾滋病工作不力,有关官员起码要负行政责任;而像清水河县那样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重大医疗事故,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无疑是应当的。

  但是,对清水河县的采血供血情况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如果仅仅对几个涉嫌玩忽职守的官员进行单方面的问责,而不同时对资金投入匮乏、管理机制缺失等方面进行问责或者反思的话,那么,清水河县的悲剧就可能在别的地方重演。

  清水河县地处偏远,遇到急需用血的病人,如果从自治区供血中心运血,可能要误事,于是守候在医院门口的卖血者就成了医院的“移动血库”。而根据规定,医院自采血液,必须对供血者做包括艾滋病检测在内的各种化验,但实际情况是,直到2003年1月,清水河县医院才接到自治区卫生厅划拨经费购买的检测HIV抗体的设备。

  清水河县和呼和浩特市都没有设置采血机构,清水河县医院用血要从自治区供血中心拿,储存血液多了,用不完,过期还不能退款,医院就会亏损;储存少了,不够用,病人就有危险;靠长途运输,时间怕来不及———这样的供血机制就造成了这样的尴尬:要么自采血液,要么眼看着用血人处于危险境地。

  实际上,像清水河县这样的采血供血环境并不是个例。在很多偏远的农村,供血处于“鞭长莫及”的境地。举凡因为用血感染艾滋病的“重灾区”,都是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献血法》规定严禁非法自采用血,这是规范用血市场、保障患者安全用血的必然,但法律的实施,还要有很完备的物质和人力条件,要有一个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

  我们不妨这样设想,打破现有的行政区划,打破基层医院用血必须到上一级血站拿来的惯例,可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一些偏远的县市设立采血机构(不仅仅局限于大城市),这就需要国家加大投资力度和政策倾斜,安装自采血样的病毒检验设备、培训检验人员,确保采血的安全;要出台奖励措施,鼓励当地人自愿加入义务献血队伍,而不是由卖血者有偿提供。

  “我们离艾滋病并不远”、“艾滋病如果蔓延将给国家带来灾难”———这些观点正在成为社会的共识。所以我们看到,政府已经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已经不局限于每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前后那几天。作为传播艾滋病的一个渠道,过去采用血的混乱已经让我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那么,下大力气堵死这个漏洞,各级地方政府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做;防治艾滋是一个系统工程,相关官员也应对这个系统工程的方方面面负责,所以落实问责制度,就不仅仅是追究造成输血感染的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作者: 自动采集 20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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