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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将规定“问责制度”,<若相关的政府部门防治不力,则将受到问责与处罚。但歧视艾滋病人的罚则缺失。
昨天(10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中心首席专家邵一鸣告诉记者,由国务院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目前已起草完毕,正在向各个部委,包括地方征求意见。该条例是我国有关艾滋病防治的综合性具体办法。在条例制定中,主要由卫生部组成起草工作小组,研究、起草《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该条例把国家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方针、策略、领导防治工作的各个部门的责任等,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包括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政府的责任、全社会参与、多部门合作等。“如其中规定了相关的政府部门或者医疗机构如果防治艾滋病不力,将要受到行政,甚至刑事的处罚。”
不过,让邵一鸣委员感到遗憾的是,该条例中并没有有关艾滋病人反歧视、保护艾滋病人合法权益的具体罚则。
据了解,该条例中尽管写入了有关不应该歧视艾滋病人、他们的权益不得侵犯等条款,“但这只是原则,属于宣誓性词语。”邵一鸣委员说,根据该条例,艾滋病人要是有意感染别人,会有很严重的罚则,要追究他们的责任,但是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之后,侵犯他们权益的个人和机构到底该有什么处罚,条例中还没有相关的罚则。
“这样,因为没有真正的可操作性的条款,如艾滋病人在学校接受不了教育,有的患者检测出艾滋病后,甚至被单位开除,一旦艾滋病人的教育权、劳动权被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保护。”
针对艾滋病人权益立法的空缺,邵一鸣委员在这次全国政协会上提交提案,呼吁立法保护艾滋病人的合法权益,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明确歧视艾滋病人应该担负的具体相关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