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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了第一名却落选公务员
2004年11月,<常路报名参加了2005年湖南省国家税务系统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经笔试、面试后,其成绩分别为:公共科目69.60分,面试成绩56.30分,最后综合成绩64.28分,列所报考职位第一名。
2005年3月21日,省国税局组织常路等考生到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体检,这次体检是等额体检,体检通过者进入下一轮招考程序,如体检不合格则由成绩靠后者递补。常路的体检结论是“乙型肝炎,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不合格”。5月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2005年拟录用国家公务员名单》上,常路没有发现自己的名字。
常路:我的身体符合国家体检标准
比失去一份公务员工作更重要的是,常路发现,深藏在自己内心的一根神经被刺痛了:“这纯粹是乙肝歧视!”他介绍说,当时的体检包括乙肝两对半项目,检查乙肝表面抗原后被通知为乙肝大三阳,随后进行了复查,又做了乙肝DNA检查等。常路认为,省国税局强制进行这些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外的体检项目,并以其为依据拒绝录用他,已经构成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2005年1月17日,人事部、卫生部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乙肝问题是这个体检通用标准的核心之一,该标准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也就是说,大三阳、小三阳不再是体检合格与否的标准,是否患有肝炎才是。这个国家标准的出台,在政策层面上解决了“乙肝歧视”问题的争论。
此次省国税局招考《体检须知》中明确说明:“严格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常路认为:“通用标准中的《体检表》根本不含乙肝两对半、乙肝表面抗原和乙肝DNA项目,只有‘ALT、AST’两个项目,这说明‘排除肝炎’并不是以检查乙肝两对半为方式进行的,更不是以DNA检测的方式进行,而是以肝功能检查ALT、AST为判断值进行的。而根据这个国家通用标准,我的肝功能检查‘ALT、AST’都是合格的!” 常路的诉讼请求是:按国家标准将我录用到相关职务。
由此,省国税局是否超越通用标准体检项目范围、体检中是否存在乙肝歧视成了问题的关键。
省国税局:根据体检结论拒绝录用合理
昨日,省国税局人事处负责此次公务员招考具体工作的马玉霞科长向记者介绍说,国税局拒绝录用常路的理由是医院体检结论已经明确为“不合格”,“在第一次体检后,我们还把他的血样送到长沙市传染病医院复检,结果还是乙肝不合格,体检具体项目由医院操作,对于我们用人单位来说,面对这样的结论只能作出不录用的决定。我们没有权力去、也不会去干涉医院作出结论。”
马玉霞说,此次体检中有三人因为查出乙肝落选,常路曾为此向国家税务总局投诉,省税务局也专门向上级作了汇报。目前正在起草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务员录用标准》特别提到,所有体检项目将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考生有权利申请复检,但个人去复检无效。
“肝胆相照”力挺常路
昨日来到长沙的除了常路的代理律师外,还有“肝胆相照”论坛法律版的版主“榴莲哥”(网名)。“肝胆相照”论坛的11万成员中,绝大多数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安徽报考公务员因体检落选的张先著就是在该论坛的支持下提起诉讼并最终胜诉的,这被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
“榴莲哥”说,常路一案不仅仅是为了维护他一个人的权利,更是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张先著案后坚持平等权的象征。“歧视,尤其是来自政府的歧视,使一亿多人的就业权、平等权受到侵害,让他们感到被社会抛弃。而事实上,多数病毒携带者并不会构成传染。” (应原告要求,文中常路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