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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卫生部与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把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
《通知》强调,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托幼机构和学校如果发现有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要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提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