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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常常被一些人看成是束缚手脚的“镣铐”;然而,当某些事情真实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人们会发现,严格遵守规定,不仅能够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
案由——“问题处方”没当问题
2004年6月14日,王先生的妻子因患哮喘到田某摆摊处问诊。田某说他有治疗哮喘的“祖传秘方”,其妻便从他手中买下了该“祖传秘方”。同时,田某还嘱咐王妻把所有的药都停了,单吃他的药。
2004年6月15日,王先生拿着药方到嘉事堂金顶街西口药店抓了药。次日早晨,其妻服了第二副药后不久病情危急,后在去石景山医院抢救的途中停止了呼吸。
王先生称,他事后得知田某并没有行医资格,给其妻开的9味药剂量全部严重超过规定标准。同时,他认为嘉事堂药店未按相关药品规定配药,且未拒绝非法处方,于是在2006年(诉讼有效期内)将田某和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对此,嘉事堂方面的相关负责人称,王先生来抓药时,接待他的中药师第一次审方时已经发现处方中的9味药全部超标,尤其是具有毒性的“半夏”竟为25克,为此,该药师当时就提醒王先生,应该找医生修改处方。王先生第二次来抓药时,所持处方已经注明25克“半夏”分成三份,这样一来,就基本符合了《药典》中每服药“半夏”不应超过8克的规定。而且,这9味中药均不属于“18反19畏”的禁药范围,再加上该“秘方”中除“半夏”外,其他8味药均无毒性,所以尽管其他8味药仍然超标,药店还是为王先生按方抓了药。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处方应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以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且正文应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同时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王先生所持的“祖传秘方”并不具备这些信息,但对于王先生的“嘉事堂未拒绝非法处方”的说法,嘉事堂方面并不认同。该负责人强调,《处方管理办法》是2004年9月才正式实施的,而该事件发生在2004年6月,因此该《办法》并不适用此案。换句话说,事件发生时,王先生所持的“祖传秘方”并不能依照《处方管理办法》判定其为非法处方。一位业内人士也指出,其实不少“祖传秘方”中都存在剂量超标的现象,而且这种处方也经常与标准不一致,这也是中医的特色。
另外,嘉事堂方面还认为,王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妻死亡是因为药物中毒,石景山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证实王妻死于哮喘等多种原因,并非药物中毒。而且,王妻在依“祖传秘方”服药时按照田某的要求停用了所有的治疗药物,在哮喘严重的情况下突然停药也可能是造成病情加重并死亡的原因。
到记者发稿时,法院仍未作出裁决。不过,北京嘉事堂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帅倒显得颇为大度,“作为我们的一位消费者,王先生失去了自己的亲人,其心情我们完全理解。”他说,“但我们是否该承担责任还要等待法院的判决。”
尴尬——“利”“义”之间艰难取舍
“不能仅仅照方抓药,还要严格审核处方,发现开错药、药剂超量等问题,应该坚决拒绝调配;即使医生已经修改并签字,即使顾客强烈要求,如果仍然觉得有问题,也必须拒绝调配,这是药师的基本职责。”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的主任药师王功立教授如是说。
但事实上,在面对“问题处方”时,能坚持原则不予调配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甘肃众友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旗下一家门店就经历了这样的事,该公司总经理贾冬梅介绍,不久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暂时停止使用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当时,该门店鱼腥草注射液的撤柜工作还没完成,一位手持处方的顾客匆匆走进药店,指名购买鱼腥草注射液。值班药师向其解释,该药已经被禁止销售。可没想到,看到尚未来得及撤柜的鱼腥草注射液后,该顾客大发雷霆,并质问为什么手持处方却不能购买处方上的药品。药店方面再三解释,并坚决拒绝售药。该顾客气愤之至,把投诉电话打到公司总部。公司总部又费了一番口舌之后,顾客仍不罢休,直到众友的工作人员答应第二天陪他再去看医生,重开一张处方,事态才平息下去。
无独有偶,江西开心人大药房南昌总店驻店药师胡品福也曾接待过这样一位顾客。该顾客拿着一张开有30支头孢曲松钠舒巴坦钠的处方(此药用法是每天2支)来买药。胡药师告诉这位顾客:处方使用期太长,不能发药,并向其解释了长期使用抗菌药的危害性。没想到顾客听后十分恼火,开始在店里吵嚷起来,引来不少顾客围观。随后,这位顾客又到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说该药店不为顾客服务,并要求药师当面道歉。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向该顾客详细讲解了滥用抗菌药的危害,并肯定了药店的做法。最后,这位顾客才接受药店的建议,买走了10支头孢曲松钠舒巴坦钠。
胡品福说,药师在发现“问题处方”后,必须按照规定拒绝调配,即使顾客不理解也不能“委曲求全”。只有这样,才能为顾客的安全用药把好关,也才不至于使药店陷入麻烦之中。
据了解,嘉事堂内部也有“对中药处方必须审方验方,超大剂量的处方不予调配”的规定,“如果当事的药师能够严格遵循这条规定,拒绝调配王先生拿来的’祖传秘方’,惹官司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了。”一位业内人士感慨地说。
如嘉事堂方面所称,该中药师在审方时已经发现药剂量超标,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使这位药师在已经发现处方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并没有坚持拒绝调配呢?“是经济利益驱使。”该业内人士分析说。
对此,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总经理秦光霞持相同见解:“目前,药品零售业竞争激烈,门店的销售任务很重,在这样的压力下,一些药师害怕因为自己的’严格’而使门店丢失生意”。
一位执业药师向记者透露,他所在门店的经理曾嫌他“多事”、“不识时务”,只因他向顾客推荐对症的药,而非利润高的药,“几个回合下来,我不得不低头。对于’问题处方’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支招——重规重矩标本兼治
在王先生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中,有一件是他买药时所持的处方,上面有嘉事堂药店的签章和划价。对此,嘉事堂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王先生提供处方上的药品划价,恰恰可以计算出,处方中惟一有毒性的“半夏”是按照每份8克抓的药。但遗憾的是,由于当时嘉事堂并未留存处方,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处方登记工作,因此,嘉事堂自己反而拿不出类似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留存顾客处方确实是件’麻烦’事。”贾冬梅说。虽然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在调剂处方、出售处方药品后,对于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应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但实际销售工作中,由于大多数顾客把处方中的姓名、性别、年龄、疾病、用药信息等看成是个人隐私,因此往往并不愿意把处方留给药店。可一旦出现问题,在不留存处方的情况下,药店又无法证明自己。因此,“不妨采取折衷的办法,不留存处方原件,而采取为顾客建档或登记处方的办法,记录顾客购买药品的过程。”贾冬梅建议说。
“我们药店销售中药必须经过电脑划价,这样一来,顾客买药时所持的药方就会留存在电脑中,其中包括了所购买药材的种类、剂量、价格等全部信息。”秦光霞说。
王功立认为,药店惹官司上身,并非当事药师一人之责。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药师待遇、将药师收入与销售“脱钩”等等,对提高药师的责任意识都有裨益。秦光霞则坦言,严格的奖惩制度,也是规范药师执业行为的利器,“‘漱玉平民’就有类似的规定,如果是由于药师审方工作不到位而出现问题,当事药师需负主要责任。”她表示,“制度当头,驻店药师在审方时就会在利益和安全用药间仔细权衡,最大限度地保证用药安全,保证药店‘安全’。”(作者: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