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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青通讯员王彤)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以自主定价为名,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乱收费的顽症将得到有效遏止。记者昨天从上海市卫生局获悉,本市将在全市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行一系列制度,切实强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监管,探索建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长效机制。
市卫生局、市物价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推出四项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制度,要求全市1300余家营利性医疗机构在2006年内全部实行:
——最高限价制度。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制度。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新开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对外开展执业活动前完成备案工作,医疗机构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明码标价制度。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将常用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在卫生部门将会同价格部门开展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情况专项督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和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的违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