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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疆内各地招进乌鲁木齐,学校复检后按照当地相关规定“责令退学”
本报讯 40天前,尼加提成为了新疆乌鲁木齐第十五中学7年级(相当于初一)的新生,可当他从家乡到学校报到20天后,却被学校通知立即返回需要23个小时火车行程的库台克勒克村。尼加提是乌鲁木齐市面向全区边远地区招收的两千多名疆内初中班新生中的一个,也是在入学后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退回原籍的19名学生中的一个。
学校下发乙肝“退学证明”
在被退学学生家长手里,记者看到一张致电学生原籍教育局的退学证明:“我校区内初中班学生xxxxxxx同学,在入学体检时,发现身体内有异常,再经复检,确认该生患有传染病,学校将此情况上报市教育局请示,经批复,同意该生返回原生源地治疗就读。”
一位学生的母亲刘女士说,晓晓不仅通过了县医院的体检,也通过了新疆医科大学9人专家组的审核,才获得了录取通知书。
10月8日,乌市15中校长助理殷秀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种情况不止在15中一所学校存在,在乌市招收疆内初中班的66中、67中、58中、15中等4所学校中,今年共查出47名异常学生,其中一名为肺结核直接退学,最后确认19名学生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并处于传染期。
教育厅文件划分退学标准
殷秀琴拿出一本2006年3月发的“新疆内地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考试(测试)的规定”和一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2006)37号文件。在这两份该校做出退学决定依据的文件中,有这样的标准:“患有慢性传染病,并处在活动期的;各类传染病的急性期;肝功异常者。(注:对检查发现乙肝病毒携带但肝功能正常的学生,不属于不合格。)”
10月8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疆一媒体的采访时说:“此次疆内初中班的学生中有47名都是‘大、小三阳’,可学校并没有要求他们都退学,而是组织这些学生做了乙肝DNA,最后检验的结果表明,有19名学生的体内正在复制病毒,具有传染性。为了几千名学生的健康,教育部门只能作出‘责令退学’的决定。”
《南方都市报》供稿
■说法
被退学学生将提出诉讼
昨天,13岁的尼加提告诉记者,他想上学,可是拿着一张由学校开出的证明,家乡没有任何一所中学愿意接收他,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学校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这侵犯了未成年人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向尼加提等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说,“我们将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可能是中国第一例乙肝歧视造成的未成年人权利受侵害的案例。”
晓晓的母亲刘女士说:“我们在生源地体检时都过了,可到了这,学校却说他的病有很强的传染性非要让他退学,难道有乙肝的孩子就不可以上学吗?这个学校怕他的病传染,其他学校就不怕了吗?这分明就是一种歧视!”
记者多方了解的情况是,8名已经从乌市15中退学和9名从另外三所中学退学的学生,在返回边远家乡之后,大都辍学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