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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民谴责医院乱收费

来源:生活报
摘要:佳木斯市一些读者纷纷向记者打来电话,反映他们遇到了和报道内容大致相同的情况,谴责医院的乱收费行为。读者王女士打来电话说:“今年7月末,丈夫因患暂短性脑缺血在佳木斯市的一家口腔医院住了十天院。因为这家医院离马路很近,我晚上根本睡不着觉,所以只在医院陪护了一天。”读者李先生说:“我上个月突然得了胃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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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贺东旭

  本报讯1日,本报刊出了《4000元医疗费清单含700元“水分”》一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佳木斯市一些读者纷纷向记者打来电话,反映他们遇到了和报道内容大致相同的情况,谴责医院的乱收费行为。

  读者王女士打来电话说:“今年7月末,丈夫因患暂短性脑缺血在佳木斯市的一家口腔医院住了十天院。因为这家医院离马路很近,我晚上根本睡不着觉,所以只在医院陪护了一天。可出院结算费用时,却收了我十天的陪护费。我去找护士长理论,她说‘住几天院就收几天的陪护费,上面就这么规定的’。我相信了她的话,把钱交了。可看了贵报关于李女士被‘宰’一事的报道中也出现了多收陪护费的情况,我才知道,原来陪护费并不是住院几天就收几天的。”

  读者李先生说:“我上个月突然得了胃出血,家人把我送到离家较近的一家传染病医院,当时就办了住院手续。由于病情严重,我在医院住了几小时就转院了,可医院却收了两天的住院费,多收了300多元。我多次找到医院索要多收的医疗费用,可院方称医疗费用已输入微机,取不出来了。目前,我还在与医院交涉。”

  读者姜先生气愤地说,医院是为病人解除身体痛苦的场所,不应在治好身体的痛苦后,增添精神上的烦恼。

  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的薄海财律师说:“医院属于公益服务行业,报道中李女士提供的证据证明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确实存在多收取患者医药费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该院的做法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李女士有权向院方索要多收取的费用并可要求其进行赔偿,其中包括李女士向院方索要多收医药费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和通信费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生活报)

作者: 200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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