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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生出急诊受伤 医学院与医院应该如何归责

来源:health.sohu.com
摘要:(来源:医师报)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梅春来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熊立民2011年5月,就读于山东某医学院的医学生王某经学校介绍到当地一家医院实习。然而,实习期间,在乘坐医院救护车前往某小区抢救患者的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由于王某尚就读于医学院,只在当地医院短期实习三个月,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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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医师报)

  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 梅春来 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 熊立民

  2011年5月,就读于山东某医学院的医学生王某经学校介绍到当地一家医院实习。然而,实习期间,在乘坐医院救护车前往某小区抢救患者的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王某尚就读于医学院,只在当地医院短期实习三个月,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最终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医院也认为,学生与其只是实习关系,并非劳动用工关系,实习学生是基于医院与学校之间的实习合同来学习的,责任该由学校承担。而学校则认为,事故是在实习期间发生的,医院理应承担责任。

  王某与其家属陷入两难,到底哪方为负责人?

  梅春来:实习生与实习医院为雇佣关系

  本案例中,当事人王某在医院实习期间,医院和王某二者不构成劳动关系,自然不存在工伤的情况。但是,二者构成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据此,王某可按普通民事损害关系向法院申请人身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可能存在责任的竟合,比如本案发生了交通事故,王某可以将肇事司机和医院起诉到法院,两者既是连带赔偿责任对象,也是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象。

  通常来讲,医学生在实习期间因为履行医院的救治任务受伤,其责任的承担者应该是医院。但由于双方不签署《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关系,只能依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在医疗机构,类似这种关系的还有医生退休后返聘。因返聘的医生已不再与医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法律地位与实习医学生相同,同医院都属于法律上的雇佣或劳务关系。且同样适用民事法律中劳务雇佣有关规定,而非《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医学生在工作期间遭遇事故,与履行职务有时间联系,因此应当认定为雇佣活动,医学生的近亲属有权要求医院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还要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强制性的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一旦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工伤,他们的权益就能得到很好的维护。

  熊立民:医院与学校最好有约在先 为学生上保险可为一策

  按照法律规定,实习生不属《劳动合同法》上所指的劳动者范围,因此,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中受伤,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不予认定为工伤。但是,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实习单位有义务给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场地。

  本案例中,医学生与医院不是雇佣关系。虽然医院不是用人单位,也不是雇主,但王某毕竟是在为医院工作时受的伤,医院应适当地给予赔偿。

  从常理上讲,原因有二:其一,王某为医院付出劳动,实习生和医生的劳动强度差别并不是很大,且医院也接受了该医学生的服务。从公平角度来看,医院理应对该医学生给予一定的赔偿;其二,医学生虽然不是医院的正式职工,却接受医院的管理、指导,实习期间出事故,部分原因也归责于医院的管理不善,基于这个原因,医院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而且,医学生所在的学校也须承担责任。很多人会问,学生实习期间并不在学校,为何仍要承担责任呢?法律规定,学校负有对学生管理的职责。该医学生出事故虽没有在学校的场所内,但也有学校没有尽到妥善教育、培训、管理职责原因。

  当前,有很多学校按照教学安排,在一些相关医院建立“实习基地”。 医学临床本身充满了风险,带教一名实习生无疑更是风险成倍化,许多医院不愿带教学生,使得很多医学院校面对实习单位时往往处于弱势。而由于弱势,医学院底气不足,不敢和医院谈责权利的问题,医院也得过且过,最终导致造成矛盾无解的局面。对此,律师建议,医院应与医学院事先进行约定,预定实习学生一旦在工作中受伤由谁负责,这样就可以把关系明确。

  此外,部分医院在接收实习生时,会收取相关实习费用。笔者建议,医院可从中拿出一小部分资金为实习学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防不测。

作者: 20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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