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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严打医药类虚假广告

来源:www.cpia.org.cn
摘要:25日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草案主要针对现行广告业发展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的方面进行了修订,明确要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广告近年来日益成为虚假广告“重灾区”。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全国118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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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草案主要针对现行广告业发展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的方面进行了修订,明确要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广告近年来日益成为虚假广告“重灾区”。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全国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

“医药广告满天飞,真假难辨、鱼龙混杂,患者及家属自作主张乱吃药、滥用药的现象令人担心。”中国医药报刊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述湘认为,进一步补充明确相关广告准则,加大追责力度,对保护消费者健康至关重要。

针对以上问题,广告法修订草案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新增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准则,要求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草案还禁止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草案增加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广告准则,对目前存在的一些广告乱象进行规范,如: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宣传有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等。

四种情形构成虚假广告

草案明确界定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四种具体情形。

一是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是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明星代言须用过

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时将有更多规范,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

草案要求,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拟禁户外烟草广告

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出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作者: 201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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